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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分红权诉讼

 法律人1971 2018-03-29
                      股东的分红权诉讼——公司法解读
    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即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根本目的。因此,分取股息、红利是其投资的最大目的。股份公司股东虽然可以在股票市场自由转让其股份,从股票价格的涨跌之中赚取差额牟利,但分配股息、红利也是股东投资的一个主要目的。
    (一)股东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利
    公司是营利性法人,其每一营业年度所获得的盈余,应当分配给公司股东。股利分配是股东投资于公司并行使股东权利的最终目的。
    1.公司盈余
    公司盈余,是指公司现有的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以及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差额。股利,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以一定的数额和方式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利分为股息和红利:股息,是指股东定期从公司获得的固定比率的利润;红利,是股息分配后仍有剩余而另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利润。我国公司法和会计制度未对股息和红利加以区分,通称为股利。盈余的概念与股利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盈余是股利分配的前提,没有盈余不会有股利的分配。
    税后利润的分配是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不同主体的利益,税后利润的分配能够平衡这些利益冲突,保障各方的利益。所以,利润分配并不是完全由公司自己决定的,也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利润分配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等做了规定,体现了国家为保护上述主体利益而对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涉。
    2.分配原则
    我国公司法为贯彻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避免因无盈分配而造成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损害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明确规定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后有剩余利润时,才可向股东分配股利,否则不得分配股利,已经分配的利润要退还给公司。
    3.分配标准
    股利分配的标准是:公司分配股利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以出资比例为依据,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并严格按照股东平等原则、同股同利原则进行。但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出资存在瑕疵的,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
    4.分配形式
    各国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有四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现金股利,即公司分配时向股东分派现金。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分红形式。股票股利,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方式,又称为送红股。所送红股是由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形成的,属于无偿增资发行股票。由于所送股票是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的,每位股东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并不发生变化。同时,这种分红方式使公司账户上的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并未受到影响。送红股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股东获得了所派发的股票,日后可在股票二级市场上出售得益;另一方面,现金可以保留在公司内部,防止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又为公司扩大生产经营保存了资金。财产股利,即公司以持有的财产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现实中使用较多的是以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作为股利发放。负债股利,即公司用债券或者应付票据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分红形式,股东虽然没有得到现金收益,但是通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以获得利息,也可达到股东的投资目的。
    5.分配顺序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股东的分红权纠纷
    股东权益中,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的主要手段。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需要股东会通过,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公司的大股东可能利用股利政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较为突出,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性公司,股东没有流通市场可以依靠。
    股东投资于公司,虽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回报,但在获取回报的方式上能存在差异。有的股东希望将更多的利益留在公司,将公司做大,以便将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有的股东则希望即时分配利润,不愿将利润留在公司,冒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当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法院应当以正当商业目的、董事对股东和大股东对小股东所负的诚信义务为标准来调和冲突,使其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当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害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时,任何股东可以资本多数决滥用、股东会决议侵犯其正当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无效之诉。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公司按照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向其分配公司盈余的给付之诉。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可以薪水、奖金等形式从公司收入中获得分配,从而比小股东获取更多的利益,该种利益可能与持股没有关系。小股东被排除在公司管理层之外,没有获得任何与其投资有关的股利回报,导致了股东之间事实上的不公平。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没有股份流通的市场,同时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又有诸多限制,在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分配股利时,股东很难通过出售股份而脱身。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开的股份交易市场将股份转让出去,避免因无法得到应得的股利而受损。
    公司盈余分配诉讼的原告为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被告为公司。董事不能列为诉讼的被告。我国《公司法》第38条、47条规定: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由股东会决定。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不是盈余分配的决策机关,因此,董事不应成为诉讼的当事人。
    国外公司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愿轻易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因为法院将这种纠纷视为公司的内部纠纷,而不愿意积极干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有权命令进行股利分配。即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公司营业不需要那么多的现金积累;控制股东具有恶意。有些时候,超额报酬本身就能成立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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