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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后,民办学校须防控财税风险

 昵称815848 2018-03-30




2016年11月以来,根据中央有关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战略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新法”),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等部门相继颁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简称“新政”)。根据上述新法新政的授权及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都应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落实相关支持与规范措施。但是,现有部分国家层面的涉税规定,则影响了地方配套制度的出台及实施,成为各地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一大瓶颈。


其一,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非营利性法人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条件规定,将导致按新法规定选择维持非营利性办学,但出资人在学校终止时要求从剩余资产中获得补偿或奖励的民办学校,被排除在免税资格之外。因为,按照新政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才能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而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有关规定,要想获得免税资格认定,则必须满足“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显然,这一规定如果不加调整,就势必会导致新法有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很难得到落实。


其二,新法新政没有就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费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一旦完全按照企业标准纳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将显著增加,这一定程度影响了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分类选择。新法新政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细致的规定,这有利于促进这一类型的学校健康发展。而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则语焉不详,只是笼统地提及适用“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现有涉税方面的法规及文件,并无针对营利性学校的任何税收优惠规定。据有关研究机构的测算,如完全按照企业标准缴税,选择转设为营利性学校(公司制企业),其办学成本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以上。


其三,新法新政对于民办学校分类转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税费问题,没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相应规定,如按不调整相关涉税规定,将导致存量学校分类改革制度交易成本极其高昂。由于现有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学校法人和营利性学校法人分属于不同审批及登记机关管理,因此,对于存量学校而言,如果要转设为营利性学校,则须先在民政部门终止原有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然后再去工商部门登记为营利性法人。据有关机构分析,在转设过程中,涉及到财务清算、产权确认以及资产过户等问题,而由此所产生的交易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不下十来种,如果不予减免的话,各种税费大约要占到学校净资产的三分之一以上。


综上所示,针对当前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现状办学实践中民办学校最容易触犯的五大财务问题如下:


一是财务管理较混乱。比如没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设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账目;部分学校没有独立的财务机构和符合资格的财务人员等;


第二,学校资产不明确。包括举办者投入办学的资产没有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个人资产与学校资产混为一体,举办者存在侵占学校资产等情况;


第三,资金使用不规范。比如举办者抽逃学校注册资金和开办资金;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校的所有收入没有进入到学校的财务专户;学校费用长期被举办者占有或挪为他用等;


第四,擅自谋取私利。比如举办者将办学校视为办公司或开店,视学校办学结余为办学校利润,不管是否选择营利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擅自将学校结余作为投资利润据为己有等;,甚至直接从学校学费收入中直接获利;


最后,部分民办学校还存在着较明显的偷税漏税问题。


而针对过渡期民办学校税务风险,第三期民办学校校董汇特邀民办学校财务专家,高级财务咨询师,时代教育管理联盟财务总监,浙江省发展民办教育研究院财税研究员,浙江大学民办学校培训特邀讲师谢志强先生来为各位校长、董事长了解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掌握民办学校的税务筹划手段,对于保障民办学校的经济利益,减少成本支出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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