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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护制度

 高山馆209 2018-03-31

学生保护制度

 

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德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三、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四、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五、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七、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八、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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