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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致本人一人重伤可否免予刑事处罚——郑X巧危险驾驶案

 刘锡春律师 2018-04-01

【中  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s0704041)

【关 词】刑事 危险驾驶 酒后驾驶 机动车 道路 操作不当 重伤 轻伤

 自损 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 自身权益 合法处分 交通肇事 酒精含量 情节轻微 如实供述 刑事处罚

【学科课程】刑法分则

【知 点】危险驾驶罪 情节轻微 免予刑事处罚

【教学目标】分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掌握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裁判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一审

【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总第94)收录

 

【案例信息】

【罪    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X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到障碍物,造成其本人重伤、乘车人轻伤的可否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到障碍物,造成其本人重伤、乘车人轻伤的后果。行为人自身的重伤后果属自损,因并未侵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故属对其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而乘车人的损害程度为仅为轻伤。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应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定罪处罚。因行为人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故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法理评析】

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严重损害公私财产,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对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因犯罪系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自损行为在不危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不构成犯罪。故上述司法解释中“一人以上”之“人”并不包括行为人本人,即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其本人重伤的,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其本人重伤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若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且犯罪情节轻微,则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行为人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搭载被害人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受重伤、被害人受轻伤、肇事车辆损坏的后果。虽然酒后驾车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此次事故受重伤的主体为行为人本人,并非为受害人,且其重伤后果并未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属于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因此,行为人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定罪处罚。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故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对于哪些危险驾驶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轻微。

3.何种情况下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男,199446日出生,农民。20121011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X2012817030分许,驾驶摩托车行驶,驾驶时其已饮酒,且该摩托车无牌照,并搭载X。当车辆行驶至长大路清风桥路段时,X对车实施的操作行为不当,致该车撞到树上,造成XX受伤的后果,车辆被损坏。XX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公安人员于当天46分到医院提取了X血液样本。经鉴定,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X血液酒精含量为1055毫克/100毫升。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X犯交通肇事罪,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X酒后驾驶机动车致本人重伤,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遂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随即变更起诉,指控X犯危险驾驶罪。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认为,X在无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X在到案后对其罪行进行了如实供述,且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属犯罪情节轻微,故可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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