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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政府想强拆不给补偿?看看有没有这些程序!

 吉人天祥 2018-04-02

一到拆迁,行政机关便把自己的职权发挥的淋漓尽致,这个房子违反《城乡管理法》,那个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不少房子就这样变成了“违建”。圣运律师提示大家,你的房子是不是违建,不是拆迁方一句话的事,拆违应当严格执法,如果程序不合法,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申请国家赔偿,扭转维权的被动局面。拆违的重要程序有哪些,接下来为大家具体分析。


1、  违章建筑认定

强制拆违行为必须以拆违决定为依据。只有在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之后,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才有实施强制拆违行为的可能性。

在我们见过的很多情况中,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律依据写得驴唇不对马嘴,比如,援引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认定2008年之前修建的房子为违法建筑,这显然明显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2、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拆违实施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采事先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3、强制拆除

强制拆违必须由拆违决定作出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该在强制拆除七日前发布通告由拆违实施部门具体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拆违行为必须以当事人在决定确定的拆除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前提。



若房子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便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既能缩短拆迁时间又能压缩补偿数额,所以违法拆违的现象非常多。今天圣运律师将结合我们的经典案例为大家做一下解读。



案情介绍

2006年,经龙门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张先生来到龙门县创办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5月1日,某公司与龙门县建设发展局总公司签订《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其后,在2年临时建筑许可期满后,某公司依法申请延期,但主管部门一直未予回复,直到被强拆之前,某公司依旧每年缴纳房屋税。2014年,龙门县住建局认定龙门某家私批发广场超过批准期限未自行拆除,属于违法建筑,于当年10月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但在书中,并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6年2月26日,龙门县住建局突然向某公司下发了《限期拆除公告》,责令其限期进行拆除。2016年3月29日凌晨4点,龙门县某公司的员工被政府工作人员强行控制并限制人身自由,随后,某公司建筑物被强制拆除。后某公司以龙门县住建局为被告,诉至龙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龙门县住建局强制拆除某公司建筑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龙门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被告龙门县住建局是否具有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的职权;基于对物权的保护,行政机关对于建筑物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立法形式授权行政机关具有强拆权,依据上述规定,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以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为前提条件。

而本案当中,法律并没有规定龙门县住建局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而是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其实施强制拆除。但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龙门县人民政府有责成其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故龙门县住建局不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不适格。二、被告龙门县住建局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但被告却于2016年3月29日凌晨4时开始对原告建筑组织实施拆除,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认定为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一审龙门县人民政府确认被告龙门县住建局对原告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拆除权,势必将大大提高惩治违法建筑行为的效率,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作用,但有关行政机关在关注行政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依法行政原则。违法建筑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难题。本案涉及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原则上有关行政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以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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