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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研究院】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监管处罚趋势及其启示

 gzcpalgvwf5dya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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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监管处罚趋势及其启示

——大华研究院


引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舞弊行为的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在被审计单位中,实施舞弊行为的不仅是管理层,治理层和员工在存在压力或机会的情况下也会实施舞弊行为;此外,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第三方,如供应商、客户或中介机构等,通过欺骗手段协助被审计单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在舞弊的范围内。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时有发生。近年来,监管机构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也引起了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广泛关注。本研究报告拟在分析和讨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原因之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监管处罚的趋势特征和适当性,并针对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财务舞弊及其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其目的大都是为了虚增收入和利润,粉饰财务报表,进而实现控制股东或管理层的私有利益。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既有简单粗暴的伪造合同及单据,也有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体外循环虚构收入和利润。前者如银广夏,1999及2000年度采取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及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伪造所得税免税文件等手段,虚增利润人民币1.6亿元及5.2亿元。上述行为均使得银广夏两年报表由亏损几千万至上亿元变为盈利。后者如万福生科和皖江物流,万福生科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1.2亿元、1.5亿元、1.9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为了在2011年上市后保持业绩“稳定”, 2012年1-6月,万福生科虚增在建工程1.55亿元、虚增预付账款1.5亿元,其中的绝大部分资金流出至个人账户,继而由个人账户提取现金“购买”公司产品。2012年及2013年,皖江物流从第三方公司采购,然后销售至该第三方公司同系公司,通过签订购销合同、收付资金、开具增值税发票,形成贸易循环,两年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45.5亿元和44.0亿元。此外,财务舞弊的常见手段还包括:签订阴阳合同;提前确认收入和/或延后确认成本或损失;隐瞒或利用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滥用会计估计;利用并购或股权转让事项虚增利润,等等。


根据“舞弊三角理论”,财务舞弊产生的原因是由压力、机会和借口三要素组成的。其中,压力是舞弊者的行为动机,常见的压力因素往往与利益相关,包括公司业绩或个人利益。管理层为了达到IPO需要满足的盈利水平,会产生业绩压力;已上市公司面临“三年连续亏损被迫退市”的警示时,也会增加业绩压力;管理层往往持有公司股票,其自身利益与公司股价紧密相连,从而就有做高公司业绩的压力。此外,上市公司数量和规模是地方政府十分关注的政绩指标。而企业为了追求上市,迎合地方政府,就有做高业绩的压力。机会是指可进行舞弊而又能不被发现或能逃避惩罚的机会,主要有六种情况:企业内控本身存在缺陷从而无法发现舞弊、工作的质量无法判断、缺乏惩罚措施、信息不对称、能力不足和审计制度不健全。此外,舞弊者往往会找到一些理由或借口,使舞弊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尽管这个解释本身并不合理。


此外,财务舞弊处罚成本过低,应该也是导致上市公司实施财务舞弊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登云股份、九好集团、博元投资和振隆特产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舞弊之后,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罚款都只有60万元,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罚款则依次为440万元、900万元、600万元和390万元。[1]


[1]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摘录相关数据


监管处罚及其趋势

刘燕、吕玉梅(2014)研究认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查处一直是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2002年之后,财务造假案件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占比逐渐下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二十年的法治进程、特别是证券监管执法在制裁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上发挥的作用。当然,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案件,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顽疾,并不容易解决。总的来说,在过去的二十年间,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查处过程日益规范化,处罚决定书中的说理也更加充分、清晰,这一切都显示出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执法经验的日益丰富和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另一方面,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行政执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查处期限较长、罚款数额较低、处罚手段有限、处罚均衡性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监管机构对财务造假案件的执法效率,未能给财务造假者施以有震慑力的违法成本,某种意义上可能纵容了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处罚呈现出既规范又严格的趋势。所谓规范,主要表现为处罚决定书披露较以往更为充分;所谓严格,主要表现是基本不接受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何申辩理由,给予顶格处罚。这里,摘录证监会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述的对被处罚上市公司及高管所提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例予以说明: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相反,在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证明。


第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和专业判断,即使借鉴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专业意见,也要独立承担责任。不能以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未发现、未指出为由,请求免除其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情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时,其他主体是否发现、是否指出错误、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被追究责任,均不能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证监会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划分于法有据。证监会已综合考虑任职的年限、岗位职责,结合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借鉴以往处罚的案例,明确区分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认定责任和确定处罚幅度。


第四,任职期间未获劳动报酬、履职时间短、个别人刻意造假并隐瞒实情、非财务专业人员等申辩意见均非法定减轻、免予处罚的事由,且证监会认定责任和确定处罚幅度时,已经充分考虑相关情况,对各责任人员的认定量罚适当。


综上,证监会对所有申辩人员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与讨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认清形势

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大趋势下,证券监管机构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查处力度势所必然。对此,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2、防患未然

上市公司在压力下就有可能铤而走险,实施财务舞弊。为此,就应该在未出现压力之前,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诸如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等,从而降低公司在遭遇压力时实施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3、理性选择

多数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实施,往往是少数内部控制人主导的,但多数董监高没有参与,甚至确实并不知情。因此,不知情的董监高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就会觉得有些委屈。但是,在监管趋严的情况下,董监高们在就任之前就应该仔细了解公司治理状况,判断公司治理风险,做出理性选择。


4、忠诚勤勉

董监高在其任期内,必须忠诚勤勉。以董事为例,忠诚的责任,是指董事必须表现出对股东的绝对忠诚,不懈地维护股东的利益。如果董事在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一定要以股东的利益为优先。勤勉的责任,是指一个董事在做决策时必须要勤奋认真,尽心尽力,尽到足够的注意力、足够的谨慎,发现尽可能多的信息,考虑所有合理的选择。


主要参考资料:

刘燕、吕玉梅: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政处罚实践(1993-2012)的实证分析,研究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


郑舒倩:2016年证券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案例综述,研究报告(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2017年12月22日


一群研究控 并购优塾:上市公司造假,证监会很生气!虚增2亿利润,董监高13人全被罚!原创 2017年12月11日


中国证监会 ,2017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综述,原创 2017年12月2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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