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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对于村民宅基地申请置之不理,如何救济?

 博览天下1980 2018-04-02

村委会对于村民宅基地申请置之不理,如何救济?

某村村民王先生因为和村委会领导不和,在多次向村委会申报宅基地被拒绝后,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相关职责。

法院在接受案件材料审查过程中,认为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其和村集体内人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做出了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

王先生收到裁定后,感觉不服,随即前来咨询律师救济措施。律师分析案件后认为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是错误的,具体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单纯的以是否是狭义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为标准,而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主体是具有合法授权从事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

我们知道,我国狭义的行政机关的范围是有限的,但是广义的具有行政机关职权的部门确实非常多的,最典型的就是一些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如果仅仅以是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定义受案范围,那么就必将使得很多具有职权机构与公民之间产生的纠纷排除出了法律的监督范围,这与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因此,基于我国的国情,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于行政行为的定义也做了规定,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行政行为”。

二、村委会在相应法规的授权下形式了部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职权,因此其怠于履责的行为是可诉的。

王先生所在的省份,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了村委会在宅基地审批程序中的法定职权,因此当王先生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时,其拒绝履责的行为可以界定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依据上文论述,这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综合以上分析,律师针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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