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每日事故案例 |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20”高处坠落瞒报事故

 黎明灌篮高手 2018-04-03


           2016 年 10 月 20 日 17 时,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组织工人进行益海嘉里(哈尔滨)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预处理车间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经济损失 266 万元。 

      2016 年 10 月 22 日,“10·20”高处坠落事故中死亡人员付俊辉的姑姑到香坊公安分局反映其侄子死亡一事,称施工现场劳务负责人赵亮阻止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情况(有录音为证)。香坊分局经保大队接报后,立即会同香坊区安监局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初步勘察之后,认定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10 月 24 日、25 日,香坊区安监局对与死者共同作业的 3 名工人进行了询问,并通知赵亮前来接受询问。10 月 26 日,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经理赵健主动到香坊区安监局,称其刚刚接到本公司力工负责人赵亮关于“10.20”高处坠落事故的报告,特此向安监部门进行情况说明。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二、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益海嘉里(哈尔滨)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浸出车间、预处理车间钢结构工程 

     (二)建设单位:益海嘉里(哈尔滨)粮油食品公司。 

      (三)施工总包单位: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建设集团

    (四)监理单位:山东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工程管理公司 

     (八)工程内容:基础、砌体、抹灰、避雷接地、地面及室外坡道、给排水、暖通、电气及钢柱梁制安、屋面钢结构系统、屋面复合板、檩条及附件制安、涂装等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6 年 10 月 20 日 16 时,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的 4 名工人傅俊辉(死者)、张春德、王禄和邹树元在益海嘉里(哈尔滨)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新建的预处理车间第六层,为该楼层新浇筑的楼板覆盖塑料薄膜和保温毡。六层楼板共有大小不同的预留口 13 个,其中 9 个较大的孔洞已经采取围栏遮挡防护,4 个较小的预留口是利用室外楼梯踏板(长方形铁篦子)充当防护盖板。17 时许作业结束,共同作业的 3 名工人发现傅俊辉不在作业现场,于是开始寻找。最终在位于六层 A/5 轴处,发现原来覆盖预留口(孔洞尺寸 600mm×1600mm)的 2 块室外楼梯踏板(踏板为长 1200mm、宽 300mm 铁篦子)已经移位,工人从移位处向楼下观察,看到傅俊辉坠落到四层地面一铁质罐体之上。作业现场工人立即电话通知力工负责人赵亮,待将傅俊辉从四楼背到一楼道路旁后,赵亮赶到现场,在两名工人陪同下,赵亮驾车将傅俊辉送往平房区医院,医生认定傅俊辉属院前死亡。事故发生后,赵亮没有向山东宁大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私下与家属协商抚恤赔偿,并阻止死者家属向政府报告。 10 月 22 日,死者家属到香坊公安分局举报该事故。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时,利用 2 块尺寸相对较小、重量较轻的室外楼梯踏板充当预留口的防护盖板,未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工人在铺盖塑料薄膜和保温毡作业时刮碰到防护盖板,导致盖板移位,傅俊辉不慎从预留口处坠落身亡。 

      (二)间接原因 

     1.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监理人员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自然人,对劳务分包方失管失控、以包代管。 

     2.工程管理公司工程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未对事故隐患督促整改。 

    3. 益海嘉里(哈尔滨)粮油食品工业公司对本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总包单位以包代管的违规行为。 

    (三)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尸体检验、对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工作,认定此起事故为一起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傅俊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力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防护能力,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未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赵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力工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发生事故后,故意瞒报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赵辉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安全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其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组织落实工程监理人员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也未及时将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赵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项目部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规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自然人,存在以包代管行为。未及时组织排查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吊销其建造师资格证。 

       5.李成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外埠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刚,工程管理公司益海嘉里(哈尔滨)粮油食品工业公司工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未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未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吕坤鹏,益海嘉里(哈尔滨)粮油食品工业公司工程负责— 7 —人(甲方代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总包单位以包代管等违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监理人员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自然人,且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导致发生事故。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建议给予罚款壹佰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您的转发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建设施工安全∣我们一直在努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