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问题吧! 我建筑公司去年7月1日租赁了一台安全设备,用于建筑工地,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有的时候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年租金不含税金额20万元,租金半年支付一次。对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设备租金取得的专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我来给你答复吧! (1)去年支付的10万元设备租金,即便是取得专票,也不得全部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支付的设备租金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今年支付的10万元设备租金,若是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但是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政策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政策参考二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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