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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的抵扣

 魏春田 2020-05-16

关于关于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的抵扣,最近,财政部与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公告。该公告规定:“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此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才可以全额抵扣。而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对于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用途的购进「租赁服务」,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没有做出规定。

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比如,甲建筑公司租入一台设备,租赁费117万元,取得专用发票上记载进项税额17万元,这台设备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17万元进项税额就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再比如,乙公司租入写字楼,既办公用,又做职工食堂,按新规定支付房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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