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承袭去年在土地确权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今年也在逐渐暴露及解决: 首当其冲的,就是关于哪些类型的土地是能够被确权?土地确权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四荒地确权这个问题,我们分析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确权,什么情况不能确权: 首先要解读一下什么是农村的四荒地?以及四荒地的历史原因及社会背景?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明确一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上世界七十年代末,当时的中国农村刚刚准备进行土地承包制,实行包产到户。局限于当时极低的农业生产水平,为解决温饱问题,全国都有进行一些的垦荒运动,不仅是在荒山、荒沟,甚至出现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等等现象。 其次,早起的中国农村,生产生活的所需基本都是属于自给自足。一家农户生火做饭所需的燃料,基本都是以柴禾为主。就会特别划分出某一块荒山,作为该农户的“所属”范围,归农户自主经营。 同时,受限与当时的生活条件,一般的厨房、畜舍都建设在住宅周边,这就涉及到了另外一个关于“四旁”的概念。即意指住宅四周的部分范围,可以用来种菜、种果树等。此种产权同属于农村的“自留地”与“自留山”。其产权及收益全部归属于农户所有。 多数地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再一次承包过程中,就已将四荒地以补给农户的自留地、自留山的名义进行责任承包,并颁发过林权证等。 二次土地承包的过程中,继续有部分地区,承袭于一次承包,来对以上类型进行划分。 但是,也有部分地方,对于这类的土地权属依旧模糊,只是简单的以当地的乡规、村规的历史性划分来解决此类问题。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已改造成为耕地的山林地带缝隙,都已经成功进行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湖... 四荒的问题逐渐被人遗忘,近年,逐渐有了一些地方,在兴起一系列的农业项目,比如林下养鸡等等... 才重新开垦了一些林地。 一直到了土地确权上, 这才是造成现今为何土地确权过程中的一系列遗留问题的根源。 解读清楚出了这种问题以后,回到问题本身: 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一、农民私自开垦的四荒地不被确权农民私自开垦的四荒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如果给与确权到个人或者户,容易激化其他村民矛盾引起纠纷,存在纠纷的土地暂缓确权,而且农村很多四荒地目前没有确定具体用途,所以不能进行确权;虽然不能确权,但是仍由开垦农户耕作,只是不发放承包经营权证。 二、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的四荒地可以确权依法按照流程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的四荒地可以确权到户或者个人。 总结一下,农村土地确权,四荒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民开垦的四荒地不被确权,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的四荒地可以确权。 更多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请点击“了解更多”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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