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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寻 法 律 适 用 的 精 义 用 逻 辑 和 经 验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 往期文章精选 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3.最高院判例|| “签字盖章”与 “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 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5.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 6.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 7.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最高院:银行为收回贷款而虚假陈述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骗取过桥资金转嫁风险的行为构成侵权 9.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10.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11.最高院: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裁判主旨 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会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有违《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案例索引 《郭丽华、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671号】 争议焦点 公司能否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但要经法定程序进行担保;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如果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就会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有违《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本案中,按照案涉《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投资返还协议》的约定,由邦奥公司对郭丽华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意味着在郭丽华不能支付转让款的情况下,邦奥公司应向郑平凡、潘文珍进行支付,从而导致郑平凡、潘文珍以股权转让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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