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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双平律师办理某公司走私香水案辩护成功

 北京海关法律师 2018-04-04

【案情简介】

某海关缉私局起诉意见书认定:B公司是A公司在香港的关联公司。A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初,从韩国进口大量茉莉花品牌护肤品,2015年10月30日,从香港进口一批夜来香品牌香水。在进口上述商品过程中,A公司副总李某指使进口部经理王某,王某指使进口部业务主管张某,通过制作或使用虚假报关单据,将A公司与茉莉花国际公司、夜来香公司的真实贸易关系,均伪报成A公司与B公司的贸易关系,并改低申报价格,走私进口上述品牌护肤品,偷逃国家税款。经计核,A公司低报价格走私化妆品涉嫌偷逃税款11052673.35元,其中,茉莉花护肤品涉嫌偷逃税款8253258.53元,夜来香香水涉嫌偷逃税款2799414.82元。

【辩护思路】

渠双平律师接受A公司副总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据刑法15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犯罪偷逃税款500万元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本案侦查机关认定的偷逃税款金额1100余万元成立,那么A公司副总的法定刑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低报价格走私案件,要认定行为人有低报价格的事实,前提是能够确认实际成交价格,不能确认实际成交价格,就谈不上认定低报的问题。渠双平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本案中,A公司自2012年开始从茉莉花公司进口茉莉花护肤品,至案发前一直没有向茉莉花公司支付过货款,并且双方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茉莉花护肤品的成交价格,侦查机关认定茉莉花护肤品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明显不足。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渠双平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从事实和证据上详细论述了A公司进口茉莉花护肤品不存在申报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以及本案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A公司存在低报茉莉花护肤品价格的事实和理由,并约见公诉人当面听取辩护意见。

【辩护效果】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渠双平律师的辩护意见,减掉侦查机关认定A公司走私茉莉花护肤品的事实,A公司涉嫌偷逃税款1100余万元的金额成功被减掉820余万元。公诉机关仅对夜来香香水部分提起公司,起诉书指控A公司偷逃税款仅剩270余万元。

审判阶段,渠双平律师的辩护意见又被法院采纳。2018年1月8日,某法院一审判处A公司副总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个法定刑10年以上的走私案件,最终取得了缓刑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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