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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朝,对贩卖妇女儿童,政府的处置,让你绝对没有第二次

 半梦书斋 2018-04-05

贩卖人口,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这在当前是要被判重罪,甚至死刑。因为,那种丢失亲人的痛苦和心理上的负罪感,是任何人不能体会的。其实贩卖妇女儿童是一种很古老的营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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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自先秦以来,我国一直就存在着'奴婢贱口'制度,也就是说那些身为奴婢的妇女儿童,可以作为主人的财产被随意买卖。但是到了宋朝,这一制度被打破,也就是说再随意贩卖人口就是违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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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交易在法律上被制止了,但是社会上依然很猖獗。如当时的福建地区的'生口牙人'就以小钱物,引诱人家妇女和使女,谎称要聘为妻或养为子,带往逐处,展转贩卖,而获厚利。这些所谓的牙人,就是现在的职业人贩子,专门倒卖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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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法律对这种行为,也是重拳打击。据当时的《宋刑》记载,凡是把儿童卖做奴婢的,被判绞刑;把小孩作为童工拐卖的,被判流放三千里;把孩子贩卖给一般人家当儿孙的,被判刑三年。但是,还有一条,就是对略买者的人身造成伤害的,要按盗强法论处,在宋代盗强法最严厉了,一般就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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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宋朝人自己都说:'略人之法,最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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