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多数为参公事业单位,可是仍然有一部分未能参公处理,或者相同级别,尤其是县一级,平行兄弟县已经参公,可自己单位却迟迟未见动静。这类情况十分常见,县与县之间有大小区别,因而行政机构设置个数不一致,事业单位参公个数也不一致,有些名称和职能都相同,却一个县是行政单位,另一个县是事业单位,甚至是挂牌机构、内设机构等,不能参公,这都很正常。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事业人员可以转换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呢: 一、单位整体合并到行政机关单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其原在编人员可以整体转换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而不经过考试。 二、调任。由组织部门提拔或者调任的领导干部,随着原职务发生新的变化,在公务员单位或者参公单位任职,在身份、编制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转换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同样也不经过考试。 三、招考。1、公务员招考。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编制出现空缺,由单位申请,由上级或者省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公开招考,招录的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合格,身份自然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2、公务员领导岗位招考。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领导岗位出现空缺,由组织部门组织招考,符合参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并通过考试,最终被任命为该职务领导干部,其身份经组织部门审批后,随之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下列情形人员,虽然为公务员或者参公岗位,占编,但因为不符合《公务员法》某项规定,同样不能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1、2007年12底后调入公务员或者参公单位,因其未经过招考,公务员凡进必考,身份出现问题,虽然占编,个人身份也是干部,却不能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解决办法依然是招考。 2、行政机关或者参公单位的工人身份的一般人员或者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也不能过渡为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 3、行政机关或者参公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不能过渡为公务员,除非占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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