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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事业单位改革划归什么类?直接划入行政执法类?_中国道路运输在线

 高瑞君 2016-05-23

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作为一类特殊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是指经审批依照《公务员法》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缘何存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参公事业单位能否直接划入行政执法类,还是划入公益一类?这些问题既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许多事业单位(尤其是已参公或欲参公事业单位)极为关心的问题。

什么单位能划归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逐步要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该事业单位)。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四点:一是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不仅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而且要坚持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两个不突破”的原则;二是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要能完成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并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确保“两个不突破”的具体措施及过渡期限);三是要认真梳理分析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职能,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只有行政职能才能划入行政机关,不是简单的整体划入;四是按照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备案工作的要求,各市(区)行政类事业单位还需报市编委办认定备案。

此外,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类,请大家也要消除一些模糊认识。参公管理是解决一些机构中人员管理方式的问题。中央改革文件明确要求,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人员管理方式,即是否参公管理作为依据。目前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如果既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一定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标准划分,不能笼统划入行政类,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意味着:单位是否参公管理,和划归到什么类别没什么必然的联系,承担了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也不一定划归到行政执法类。更要明晰的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单位职能任务的清理和明确,参公是人员管理形式。目前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所以很多人在问什么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会不会参公,只能解答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涉及参公,而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由各级编办负责,参公与否是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什么是参公事业单位

2005年5月27日,国家《公务员法》颁布,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身份。《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该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具体规定了参公事业单位的审批办法。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2006年8月20日,原人事部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符合参公事业单位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程序等。以上法律、规章的出台系统规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随着2006年9月7日,中组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制度在实践中开始落地生根。据统计,在我国超过4000万的事业单位员工中,“参公”人员约有90万。

在中央层面上,目前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共有19家。另外,除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系统的事业单位外,还有若干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实行参公管理。2006年8月26日,中组部和原人事部下发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将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内的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

在地方,参公事业单位的情况比中央层面的参公事业单位较为复杂。首先,中央层面的的参公事业单位为地方设立了标杆——按照“上下对口”或“上行下效”的常规,有些事业单位在中央层面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层面通常也要参公管理。例如,各级中共党校和行政学院。其次,一部分事业单位虽然在中央层面没有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可能实行参公管理。例如,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2]没有实行参公管理,但全国各省的农机监理总站基本都实行了参公管理。再次,同一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不同地区参公情况也不同。例如,同为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新疆、四川大多实行参公管理,北京、河北却不实行参公管理。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某类事业单位业务在地方的受重视程度、地方的财政状况、甚至地方事业单位领导的工作思路及人脉关系,都会成为地方某类事业单位能否实行参公管理的影响因素。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在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第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与一般事业单位在享有的资源方面也存在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由于法律法规授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存在,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赋予,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二,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公务员相同的福利待遇。例如,参公人员基本可以无障碍地在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交流,从而有较大的升职空间及较多的调入国家机关的机会等。

什么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的范围;三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什么是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分类标准 什么是公益一类 什么是公益二类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内。同时,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具体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两小类。

公益一类。即承担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划入公益一类,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宗旨、职能任务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不从事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即承担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划入公益二类,一般也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

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暂划入公益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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