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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参公后,原参公事业人员还能参照《公务员法》提前退休吗?

 benteng1177 2019-02-07

参公单位取消后,原参公人员按照规定仍然继续可以享受公务员待遇,包括提前退休

本轮党政机构改革,结合事业单位今类改革,对事业单位冲击比较大。其中比较代表性的,就是行政类事业单位。目前,各地公布的改革方案都将行政类事业单位纳入了清理范畴,明确无论全部、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都将被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他职能相近的行政机关。今后,除执法类机构外,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没有行政职能,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参公单位取消就成了必然。

参公单位取消后,其在职在编人员除部分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随职能划转被调整到机关任职外(参公身份基本上不置换行政编制,除非提拔需要),其余人员都将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安置,保持参公身份,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维持参公待遇,直到退休编制核销。

既然仍然保持参公身份,自然就可以按照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务员法,享受工龄满三十年,本人申请经任免机关同意提前退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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