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李某被控特大骗取贷款罪、行贿罪一案法律分析及委托建议 诈骗犯罪辩护大师文章

 Suki呀 2018-04-07

李某被控特大骗取贷款罪、行贿罪一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委托建议

中国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文彬律师(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公众号:诈骗犯罪辩护(hnhyxwb)

敬启者:

经过与贵方的多次微信沟通以及仔细查阅贵方发来的与李先生案情的相关资料,结合我们办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现仅根据贵方提供的部分材料及贵方介绍中反映出来的初步情况,我们对本案做出如下初步法律分析及委托建议,供贵方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案情

根据贵方的陈述及提供的部分资料可以得知:李先生是今年3月份左右被BJ检方以涉嫌行贿罪、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刑事拘留与逮捕的;初步得知,李先生涉嫌的行贿金额很可能是数额特别巨大,涉嫌骗取贷款的金额可能达近20亿元之巨;李先生羁押的看守所由河北的B看守所转移到BJ的相关看守所,且目前律师长达四个月未能会见到李先生。据悉,本案是因中国J银行B分行行长涉嫌受贿罪等被羁押一个月之后而引发的,另外李先生及李先生的相关公司还涉及到多起重大的民事诉讼。由此可见,本案是属于涉及面广(涉及到刑民交叉、银行高层、贿赂犯罪与经济犯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

二、关于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

上述事实如成立,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的规定,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处罚的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由此可见,上述任意两罪名若成立,又无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话,经两罪并罚,李先生将直接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一)关于骗取贷款罪的辩护策略。首先要看是在贷款过程中是存在贷款差错还是存在贷款的欺骗行为?所谓差错是在行为人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或信用的过程中,提交的材料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若是过失的则为差错,则行为人因缺失犯罪的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所谓犯罪故意,在此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是虚假材料,但为了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或信用而提供给金融机构。至于该虚假材料是行为人自己制作还是其他人故意制作或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行为人欺诈行为的定性。其次,要看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尤其是要仔细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金融机构重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非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系其他人、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再次,要看控方(检方)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能否证明上述事实。控方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本案的另一个重要辩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每一个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全案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就需要律师在质证环节发挥相当的功力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证明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这就需要控方(检方)举证来证明,举证责任在控方(检方),辩方举证只是权利(辩方即便举证不能,也不能免除控方的有罪举证责任),控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是不能认定李先生构成犯罪的。最后,律师还可以选择申请调取或出示对当事人有利(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含控方提供的有利于我方的证据材料)的证据材料来增强辩护的效果。

(二)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辩护策略。如果李先生涉嫌的罪名是贷款诈骗罪,鉴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更为严重和内容更为复杂。因此,首先要准确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非法所有,日后无归还的意愿)贷款的目的,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只具备暂时使用贷款(日后有归还的意愿)的目的。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使用了欺骗的手段获取了贷款。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以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因此,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以及是否符合上述客观情形的一种或数种?鉴于上述两大问题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存在着复杂的内涵,非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难以把握(在此不再展开论述)。最后,构成贷款诈骗罪是需要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才行;换言之,是需要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行为人具备贷款诈骗罪的所有构成要件(指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也得符合普通诈骗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才能入罪。

(三)关于行贿罪的辩护策略。根据李先生及其公司所涉及到本案的贷款金额为16亿的话,那么很可能李先生被指控的“行贿”数额达500万以上或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即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而对应的量刑幅度则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因此,首先,要看控方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李先生是否符合行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且是否属于证据确实、充分,不同层次的律师看法可能是不同的)。因为控方收集行贿罪的证据材料多是一对一的证据材料,严重依赖于“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口供、证人证言以及其他书证、物证,任何一类证据的缺失或不能成立都会影响行贿行为的成立,因此,辩护律师质证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其次,如果控方证实李先生行贿罪的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辩护律师力争在降低行贿数额、自首、立功等方面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三、关于目前阶段如何有效维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由于目前李先生被BJ检方以涉嫌重大行贿罪决定逮捕达四个月之久且不允许律师去会见(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此类案件会见需经办案部门批准),因此,律师办理此案的难度自然会增大。但此阶段迫切需要高水平的专业律师去会见他,通过有效会见、专业交流来深入了解案情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应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在办案人员不让会见的情况下,律师一方面需要向有关上级部门(含监督部门)进行反映来争取会见机会,另一方面也可考虑借助于媒体监督来保障会见权、辩护权。

(一)关于会见,具体来说,首先要有高水平的专业会见能力。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会详细向当事人询问案情(告诉当事人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是禁止办案机关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要当事人放心)。询问案情有两种,可用“知己知彼”来表述,一种是了解其向办案机关(侦查机关)陈述的案情(主要以《讯问笔录》的内容为准),这是“知彼”,具体询问办案机关对其讯问了几次,每次讯问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有没有出示过什么书证、物证或照片给他看,让他签字?警方有没有特别问到某些问题?询问这些内容主要是想了解警方目前可能掌握了哪些对他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初步了解警方(控方)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律师还可以通过询问案发现场有无其他相关证据,有无在场人员,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有无见证人、有无本人签字,有没有扣押物品清单并在上面签字等)。询问完这些问题之后,我们马上就切入到另一种询问客观真实情况的频道,这是“知己”,询问他们真实的情况到底如何?有什么依据(通过询问其依据可以初步判断出其说法是否属实,如有依据则可以为辩护工作或调查取证提供线索)?这样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好让我们心里有数。只要律师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笔者在询问具体案情及侦查机关讯问情况之后,接下来会告诉当事人涉嫌有关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四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其实辩护律师在前面询问案情的时候就已经在这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了);笔者还告诉他关于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积极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认罪从宽”制度以及刑事诉讼程序、证据适用规则等,通过上述“普法”,看当事人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情形,看是否存在其他对他有利的上述情节(之所以让当事人先陈述案情后再对其“普法”,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了解法律规定后先入为主、趋利避害地取舍案情,不利于律师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目前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在告知权利义务方面,笔者会直接告知当事人依法可以享受的诉讼权利、如何依法学会自我保护(这是很多律师容易忽略的重要问题):告知他以后在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回答一定要简单明了,直奔主题,避免言多必失;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告知他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讯问笔录是否与自己所说的一致,完全一致才签字;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对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节)有要求修改和补充的权利,否则可以拒绝签字(这一点很重要,是依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了,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当时所说的不一致,这不一致的地方刚好对自己不利,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很难推翻自己已签字的笔录)。告知他对办案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向其出示的义务,如不服鉴定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权利。告知他如何识别、应对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和其他让嫌疑人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

(二)其次要有高水平的律师意见书。如果说有效会见是办案的基础与前提,那么向办案机关提交的高水平的书面律师意见书才是制胜(有效辩护)法宝。因为律师意见书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师的刑辩水平,是律师多年法律功底累积的结晶。律师意见书体现了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用语是否规范、严谨)、专业训练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语)、论证辩护水平(律师意见书里能体现出来)。

综上所述,本案若想得到理想的结果,必须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才行。视情况(案情发展及证据情况)做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优先做无罪辩护。本案的结果,若相关罪名成立,相关人员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无罪及其他理想结果不是天上自动掉下来的,更不是空想“意淫”出来的。本案需经专业律师做强有力的无罪辩护、有效辩护,对当事人进行“专业培训”形成有效合力才可能达到。另外,只有方案的设计者才是方案的最佳实施者,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其他人实施只会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因为不同律师的技能水平是不同的,如同医生一样。而且,现在的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只是提纲,真正详细、有效的应对方案将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后才能最终形成,是需要根据阅卷、会见、调查及庭审的情况随时变化调整的。

四、初步应对方案

1.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由于本案目前牵涉到两个罪名,很有可能统一由BJ检方(或警方)行使两个重大案件的侦查权。因此,本案需对涉案的两个罪名统一筹划才行;

2.目前,在办案人员不让会见的情况下,律师一方面需要向有关上级部门(最高检)进行反映来争取会见机会(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依法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至少允许律师会见一次),另一方面也可考虑借助于媒体监督来保障会见权、辩护权;

3.在会见到李先生后,经过详细沟通、专业会见,视情况申请调取对李先生有利的证据材料、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若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对侵犯李先生人身权益、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

五、我们承办本案的报价方案

诈骗犯罪辩护及贪污贿赂犯罪辩护是我们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的传统长项,我们专门办理有一定理据的全国性刑事大要案,为保证办案时间和办案质量,王思鲁律师每年只办理6-8起全国性刑事大要案,而肖文彬律师一年也只办理不超过10起刑事大要案。鉴于本案系重大、复杂案件,且涉及到两个重大罪名,律师付出的工作量及智力成本巨大,本着对当事人审慎、负责的原则,考虑到家属从外地慕名而来,在我们律所收费标准的基础下大幅度优惠后提供以下报价方案供考虑选择:

1.如果需要由王思鲁律师、肖文彬律师主办,基础律师费为N万元人民币起,考虑到王思鲁律师尽全力办案的风格及其在下半年的工作时间安排比较紧张,建议谨慎选择此方案;

2.如果需要由肖文彬律师主办(本所其他律师协办),律师费为M万元人民币起。

上述收费标准跟踪到一审判决作出时止,我们办案所支出的费用(打印费、复印费、专家论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文档处理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办案工作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以上初步法律分析与委托建议方案不得外传,供贵方参考。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文彬 律师

2017年7月30日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师擅长于承办刑事大要案(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详见肖文彬律师新浪博客。肖律师承办的部分经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中纪委交办的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副部长、中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轻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办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无罪,实报实销)

2013年度赵某涉嫌诈骗案(无罪)

2014年度高某职务侵占案(轻判)

2014年度东北于某涉嫌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取保候审)

2014年度河南洛阳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

2015年度衡阳凌某涉嫌北京医托诈骗案(取保候审)

2015年度邓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

2016年度石某涉嫌特大股权转让诈骗案(无罪)

2016年度瞿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主犯变从犯最轻判处)

2016年度黎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打掉五项犯罪事实指控)

2016年度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

2017年度深圳靖某涉嫌特大跨国网络诈骗案(打掉诈骗罪)

2017年度公安部督办、最高院指定管辖的詹某涉嫌特大出口奖励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