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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分包管理常见法律风险的防范

 钟斌jy6agyd6fq 2018-04-08




一、法律文书管理

(一)
风险表现

1、对分供方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无书面函件,仅口头催告,导致发生纠纷时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缺乏过程证据意识,未对违约的情形采取拍照等形式固定证据,罚款缺乏充分依据。

3、未将书面的函件按照合同约定的签收人或送达方式有效送达,导致函件证明效力有限。

4、随意签收分包单位的书面文件,或为分包单位随意出具函件或加盖项目公章,导致企业承担损失。

5、收到法院协助执行、政府行政处罚通知等法律文书,未及时上报公司或置之不理,导致权利丧失或面临行政处罚。

(二)
管理建议

1、向分包单位下发书面的进度节点要求,发生工期迟延、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时及时发函要求整改。

2、利用拍照、录像等形式固定其违约的证据,并作为函件附件向分包单位送达,多页函件加盖骑缝章。

3、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签收人要求其在原件上签收。若拒签,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保留快递底单。

4、不随意签收分供方索赔等方面的书面文件,若分供方用特快专递等形式送达,对来函中所述内容如有异议的,应及时回函澄清,表明观点。

5、严禁项目擅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出具承诺放弃权利、承担义务方面的函件。

6、不擅自签收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政府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法务人员反映,由法务人员进行处理。

二、项目物资管理





(一)
常见风险表现

1、忽视招标文件及主合同中关于物资参数、报验程序等方面的约定,业主要求更换现场使用的材料。

2、项目业主口头同意选用或更换采购品牌,事后因集团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同意使用物资,要求全部更换。

3、材料进场时,供应商提供不合格的材料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及进度。

4、现场使用的材料侵犯他人商标权或专利权。

(二)
管理建议

1、重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关于物资方面的约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物资的采购。

2、在更换材料时应取得业主书面认可,避免业主虽然口头同意但反悔追究公司违约责任的风险。

3、严格遵守合同中物资报验程序,有样品的要封存样品,避免业主以此为由要求我司更换,并追究货物供货迟延的违约责任。

4、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将业主对公司材料的要求列入合同条款,转嫁部分风险给供应商。

5、验收时当场发现不合格的材料应拒绝接收,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拍照取证并发送书面函件,注意证据资料的保存。

6、合同中约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赔偿公司所有损失,同时保存公司合法采购渠道的证据。


三、甲方指定分包的管理
(一)
常见风险表现

1、合同中约定对指定分包单位付款义务在我方,因业主欠付工程款导致欠付指定分包单位工程款。

2、对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缺乏过程管控,面临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3、无证据证明分包单位为业主指定分包,无法追究发包人对指定分包质量承担过错责任。

4、业主选定的与我方签订合同的分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

(二)
管理建议

1、应尽量避免直接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2、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签订三方协议,尽量约定付款义务在业主一方。若约定付款义务在我方的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业主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

3、施工过程中,对于指定分包商要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发送书面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书面整改函件,做好尽到总承包管理责任证据的保存。

4、做好业主指定分包的相关证明。

5、把好分包单位的资质关。对于不合格的单位应果断向业主发函告之并要求更换。

6、施工过程中出现分包单位的违约、失控等情况时,若业主直接向分包付款时,应发函告知业主要求预先在工程款中扣留违约款部分,或要求分包商提供保证金,必要的时候甚至要求更换分包商。

四、安全管理


(一)
风险表现

1、受伤人员未接受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记录签字为代签,无法有效证明尽到安全交底义务。

2、现场防护不到位,导致工人受伤。

3、项目处理时签订协议不规范,导致纠纷处理不彻底。

(二)
管理建议

1、分包单位承接的施工内容应具备相对应的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留存分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

2、规范交底,尤其是新进场工人,安全交底覆盖面务必达到100%,并要求被交底本人签字。

3、切实加强对分包商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章操作应当立即下达书面通知书责令整改。

4、收集分包单位存在非法分包或转包的证据,降低总包单位赔付责任。

5、签订工伤和解协议使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

五、项目结算管理

(一)
常见风险表现

1、结算书分包方未加盖公章,且签字人未获得有效授权或记载内容不明确,导致结算书在法律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

2、施工过程中的扣款(如水费、电费)或材料调拨等方面未经分包单位签字确认,面临无证据效力的风险。

3、合同外的用工单价与分包单位口头约定,未与分包单位形成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或与分包单位终结结算未及时办理,发生纠纷,不得不最终以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合同外零星工程价款,产生效益损失。

(二)
管理建议

1、确保过程及最终结算单形式有效,签字人有分供方的有效授权,且内容清楚、明了。

2、规范分包单位过程中现场变更签证的办理工作,对其书面的不合理的签证索赔及时回函反驳。

3、履约中的扣款以及材料调拨应获得分包单位有权授权人的签字确认。

4、合同范围外的用工应与分包单位签署形式有效的补充协议。

5、及时书面催促分包人办理过程及终期结算,并形成书面催告函件,尽早办理终结,避免成本不能及时锁定。

六、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
常见风险表现

1、我司作为总承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存在与分包单位对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分包单位借农民工闹事恶意讨薪。

(二)
管理建议

1、在公司资金允许的情况下,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我司的付款义务。

2、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3、发生恶意讨薪事件应第一时间通知分包单位到达现场,同时收集讨薪工人的具体信息以及索取工资额度,向分包单位发送书面的函件。

4、分包单位出面配合处理时,若总承包商对分包单位存在欠款,要求分包单位核实拖欠工资人员和金额是否属实,若确实属实,可直接在欠付工程款的额度内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但操作时要求每个工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和按手印确认领取工资的金额,同时分包方对工人的领款事实进行确认,并承诺总包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将代付的工资予以扣除。尤其要注意分包方签字确认的人必须有分包单位的授权,或者确认书上加盖分包单位公章。

5、分包方不出面配合处理时,分以下两种情形:

总承包商对分包单位不存在欠款的情形

(1)收集总承包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付款义务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分包单位结算额、付款等书面资料。

(2)向分包方发函,告知其工人发生讨薪事件,并要求其及时处理,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赔偿总承包商所有的损失。

(3)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总承包商已按期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的相关证据,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由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移送公安局采取逮捕等措施促使其支付工资。

(4)积极做好工人沟通和安抚工作,向其解释总承包商对分包单位已不存在欠款,总承包商可帮助其可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欠款事实,由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帮助讨薪。

(5)当工人采取讨薪行为过激,已经影响总承包商的施工生产秩序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制止讨薪行为。

总承包商对分包单位存在欠款的情形

(1)要求民工或班组对拖欠的民工工资制作工资表。就所有民工或班组自行提交或汇总的工资表及相关工资数额向分包方发函,要求其予以核实确认,并告知逾期确认的后果。

(2)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取得联系,由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3)待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欠薪事实后,按照其核定的金额在欠付工程款的额度内向工人发放工资。

(4)工人领款前的文件签署和确认文件要齐全。工人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其申报的工资数额属实,能提供欠薪依据的要求其予以提供,并承诺领款后不再继续闹事,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此外,工人要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尽量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有现场办理的其他民工两人(最好包括班组长)以上签字见证。

(5)实际支付过程中,在政府的协调下集中进行,现场安排录像,政府也要对相关支付进行签章见证,收款人要写收条。

(6)应在项目工地进行公告。经政府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由政府或总包方在项目工地进行醒目张贴公告(最好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并对该公告拍照留存。

(7)将工人工资的支付情况以书面函件的形式送达分包单位,并函告支付的金额直接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本文来源于“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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