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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子弹继续飞~~这道菜未上,2017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宴席咋开?

 whoyzz 2018-04-09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全面拉开大幕,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估计都在摩拳擦掌,做着各种准备工作。在期待申报系统新版年报全面上线的同时,懒猫不禁有些暗暗捉急。

为啥?那还用说,等菜啊!!!2017年度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备案以及申报事项当中,国家税务总局还有一道菜至今未上,研发费的汇缴宴席咋开?

说起这道菜,蛮有意思,跟二个文件有关,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和税总所便函(2016)5号。这二个文件中,分别就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申报及优惠备案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涉及《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与《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二表间的勾稽关系,与2017年度新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相关项目的填报要求之间,产生了矛盾,让人无所适从。且随作者一起来看矛盾起因。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中,对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备案提出要求,企业年末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分析填报汇总表,根据汇总表填报归集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只是“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以辅助账为基础,经过相应调整形成汇总表,再根据汇总表填报归集表,汇总表与归集表数据一致。这是97号公告和税总所便函5号文中关于优惠备案及申报管理的相关要求。

接下来我们看97号公告中关于汇总表相关数据的填报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费用化支出(境内),按照明细账中所载发生额的80%填报在汇总表中;同样,97号公告中所附明细账、汇总表、归集表中,对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对这一特殊事项的处理,如何在明细账以及汇总表中填报,文件并未予以明细。根据前段明细账、汇总表、归集表的数据逻辑关系,得出2016年度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要求是:汇总表的数据并非明细账发生数据的直接汇总,而是要按照加计扣除的政策要求做计算调整后才能分析填报。

截止2018年3月12日凌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新文对上述事项重新明确,那么问题来了。假定,2017年度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事项,仍然按照97号公告的相关填报说明来做(附表填报说明并未声明作废),即汇总表经过一系列调整之后,再将数据填报到2017年度新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中,我们将会看到以下情况的变化:研发形成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应的材料费用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以下简称新表)第9行“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中剔除一次,再在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中重复扣减一次;同时,委托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如果在由明细表中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填报到汇总表中后,再由汇总表中将数据填到新表第37行时,新表“委托研发”一行自动计算80%,相当于委托外部研发数据数据计算了二个80%。这明显让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时吃亏啊。

按照新版年报的填报口径,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应根据各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符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求及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要求),在不做调整的情况下形成研发支出汇总表,再将汇总表中形成的汇总数据填报到年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的各明细项目中,按年报的填报顺序及政策口径逐一在表中做相关的调整。

2017年度的汇缴如箭之在弦,而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关于汇缴中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申报要求迟迟不发,虽不影响汇缴正常进行,但总局的菜不上,加计扣除的宴席不欢啊。为确保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顺利享受,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就如下二个重要事项予以明确:一是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中,《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与“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是否仍然作为备案资料要一起报送(在新版年报中,归集表已经取消);二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是否仍然按照97号公告的填报要求来形成。

总局的这道菜,你啥时候上?我们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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