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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调岗至异地员工可以说不

 THY7655 2018-04-10

核心提示:擅自调岗至异地员工可以说不

2015424日,张小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小姐工作岗位为导购,工作地点在北京某商场。张小姐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家庭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2015928日,公司做出《调店通知》,通知张小姐其已被调至公司下属天津店面,工资待遇按天津的标准执行,若张小姐逾期未到岗,公司将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接到公司通知后,张小姐表示因工作地点距住所地太远,来往上班非常不便,拒绝接受公司做出的调岗决定。108日,公司向张小姐作出《处罚通告》,以张小姐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店安排,未按要求准时到岗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张小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20元。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约定张小姐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公司未与张小姐协商一致情况下,擅自将张小姐的工作地点调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地方,属不合理调岗,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调岗情况下,公司以张小姐拒绝接受调店决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张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来源: 人力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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