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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和镇政府有权征地吗?

 听涛小主 2018-0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知,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其他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和镇政府是无权直接做出征地决定的。

  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公告必须有哪些?

  第一,拟征地公告,或曰征地告知书。《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项规定,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征地告知的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据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这一公告程序是依规应当得到履行的。

  第二,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第14条进一步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可以说,这是一份没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征收土地公告中将包含征地批文等重要内容,将直接反映征收项目的合法与否,故被征地农民对此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才能及时识别“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审批”“以先行用地批文代替征地批文”等违法用地情形,进而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第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其第14条进一步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可以说,这也是一份没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方案将会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权益,是直接关乎“房”“钱”和谁有谁没有的问题,是广大被征地农民维权所需关注的要点。如果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可以考虑通过申请协调、裁决程序解决,也可以考虑针对方案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收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公告绝不只以上总结的7种,事实上还会有很多公示、告知、通知程序,性质都与公告大同小异。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法律是否具体、直接的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没有见到某一公告时是否有权拒绝签协议、腾房交地,只要被征收人认为自己在征收补偿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因没有见到公告而受到了损害,就有权依法进行维权,而暂时拒绝签协议搬迁。实践中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注“密级”不予公告,而只允许在被征收人内部传阅的情况,各种违法乱象、怪象丛生。对此类赤裸裸的程序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的你应当坚决维权,促使征收补偿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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