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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保险可以算财产分配吗?

 昵称11935121 2018-04-10

一、婚前婚后只是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分界线。


寿险、理财险、健康险离婚后的分配,关键是看保费是由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交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参见文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个人财产及其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后也可能出现以个人财产交保费的情形。这种情形仍按第二种方式处理。


二、个人财产交的保费:


所对应的保单利益离婚后的归个人;没交完的保费自己继续交;交完了保费所对应的保险金利益归个人。保单现金价值离婚时不分配。


三、夫妻共同财产交的保费:


(一)没交完保费的,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


1、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

a、离婚时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那么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b、离婚时如果被保险人希望继续投保(这种情况一般投保人是不会有这个意愿的),享受保单利益的一方补偿另一方保单现金价值。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


2、夫妻一方同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

a、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b、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二)、交完了保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的:离婚时被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三)、交完了保费,离婚前保险合同到期的:寿险(分红)、理财险等带投资储蓄属性的保险,所退还的本金和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一方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作为一方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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