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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离婚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儿,不要让苦涩的离婚伤害您的权益

 昵称54245999 2018-04-11


列夫托尔斯泰曾说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 分居或者离婚对大多数人而言,都是对情感和经济的双重考验,由于澳洲家庭法的规定与中国有所不同,更是增加了很多中国人的困惑。本文列举了几个中国夫妻在澳洲离婚时最常碰到的几个问题并作出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大家理解澳洲家庭法,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


离婚时需要离婚协议书吗?

在澳洲离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程序。申请离婚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夫妻双方已经分居超过12个月(包括同一个屋檐下分居),另一个是澳洲法院有管辖权。只要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澳洲公民,永居,或者长住澳洲,澳洲法院就有管辖权,不论是否在澳洲登记结婚。


在澳洲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不是离婚的前提条件,由于中澳家庭法在这一规定上的不同,出现了一些人滥用管辖权的现象。笔者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夫妻双方结婚二十余年,分居时双方在中国的不动产价值超过三千万人民币,在澳洲仅有一套住房,除去房贷价值一百五十万人民币。一年前男方在中国起诉离婚,由于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未批准离婚。男方经人指点,在中国撤诉并马上在澳洲起诉离婚,企图达到解除婚姻关系并控制国内财产的目的。虽然夫妻双方的情况已经满足澳洲的离婚条件,但我方强调澳洲的离婚判决将对女方之后在中国的财产请求造成巨大阻力,此案应有中国法院审理,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将澳洲离婚诉讼延期。男方计划落空,女方随后在中国起诉离婚,三个月后双方对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女方分到了应得的财产。


虽然澳洲离婚前并不需要对财产分割作出明确划分,但是一旦离婚,应该尽快咨询律师,开始财产分割的相关程序。因为离婚判决正式生效后,关于财产问题的诉讼时效只有十二个月。如果这个期间没有向法院起诉,那么除非有特殊原因,家庭法法院便不会再受理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财产将会由登记的产权人保留。此时如果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另一方的权益将受到很大影响。



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吗?

在中国我们比较常见的财产分割方式是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平分。在澳洲财产分割分为四步,第一步就是确定共同财产的价值,共同财产包括了在财产分割时所有的个人名下以及共同名下的财产,换而言之,婚前财产也需要计算在内。第二步就是依据贡献确定分割比例,赚钱养家与相夫教子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婚前财产,或者是父母的财产贡献还是会依据其金额大小以及婚姻长短等因素给予不同的比例。第三步是未来需求调整分割比例。其中包含的因素有年龄,健康状况,是否需要带小孩,赚钱能力是否有很大差距等。最后一步就是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判断分割比例是否还需要作出调整,这部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见,婚前财产虽然会在某些情况下(如婚姻存续期较短,金额巨大时)被赋予一定的比例,但是如果要想将婚前财产,尤其是父母出资的不动产,完整的保护起来,还是需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作出明确约定。澳洲家庭法对财产协议的生效条件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协议双方必须分别得到独立的法律意见,双方律师必须在财产公开的前提下告知己方当事人签署协议的意义及其利弊,协议的签署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违背上述任何一条,财产协议便会被推翻。所以找专业的律师起草或者审阅协议非常必要,切莫自作聪明随意写一份协议,却在纠纷发生时发现协议无效,影响自己的权益。


另外,父母出资购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贷或者是代持,一般会被认为是赠与,所以这些情况也要及时咨询律师起草相关协议,以免在婚姻破裂之后,还为父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抚养权一定归女方吗?

澳洲法院在处理小孩抚养权问题的时候,首要考虑的是怎样的方案最符合小孩的利益。澳洲家庭法认为,在保护孩子远离家庭暴力的前提下,让孩子和父母双方维持一个良好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父母双方都有义务让孩子与另一方家长保持联系,并且应该尽可能的保证孩子的作息不因父母分居而受到太大影响。


一般而言,如果孩子年纪特别小,一开始会主要和母亲一起生活,每周安排两三次与父亲相处(通常周内一到两次,周末一次) ,孩子慢慢长大之后,与父亲相处的时间会慢慢增加到与母亲差不多的时间 。如果父、母亲有一方长住海外,那么也要保证和孩子固定的电话或者视频时间,以及该家长来到澳洲时与孩子的相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抚养时间如何安排,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大决定,比如孩子的教育、医疗、移民等,绝大部份情况下,需要父母双方商量决定。很多家长在分居之后希望得到独自抚养权,一旦开始诉讼,要实现这一诉求的难度很大,通常是在极端情况下法院才会做出如此判决,比如严重家庭暴力,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无法沟通,或是一方家长酗酒吸毒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亦或是几乎没有参与过孩子的生活等。即使双方约定这些决定权可以由一方家长作出,该家长也有询问及告知另一方家长的义务。


合伙人 Lu Cheng 程璐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睿杰律师事务所(Robinson Gill Lawyers),电话(03) 9890 3321, 电子邮件legal@robinsongill.com.au


本文由睿杰律师事务所撰写,文中的内容及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本文未经许可不得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


此篇文章刊登于《澳中商圈》2018年4月刊,律政视角 Legal Insight,P46-P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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