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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经典架构演绎丨实务指南

 黄肥虎 2018-04-11

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

私募基金产品的架构有三种类型:契约性、合伙型和公司型。合伙型私募产品由于其灵活的投决分配机制,以及“税收透明体”特征,因此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被广泛运用。让我们通过对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的架构进行分解演绎,来梳理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搭建流程。


 基本架构 

践中常见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的基本架构如(图一)所示,一般由一个基金管理人直接担任普通合伙人(GP),而其他合格投资者则作为该产品的有限合伙人(LP)。


(图一)的基金产品架构中,基金管理人一人饰两角:既作为GP,又直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这种结构是最根本的结构,也是其他结构衍生变化的基础。


 变型一:双GP架构 

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同时存在多个普通合伙人(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GP),但普通合伙人(GP)却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据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对(图一)的基金产品架构作出变型,设置双GP架构如(图二)所示:


在这种双GP架构中,有基金管理人资格的GP负责有限合伙的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而另一个GP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变型二:多GP架构 

论(图一)还是(图二)所示的架构,均是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一个基金产品。在法律允许设立多个GP的前提下,中基协亦接受多个基金管理人均作为GP共同管理一个基金的产品架构。在基金产品的备案系统填报中,由一个管理人填报产品信息,将产品备案在多个管理人名下。多个基金管理人均作为GP共同管理一个基金的产品架构如(图三)所示:


在责任划分上,中基协进一步强调:“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变型三:基金托管架构 

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GP)需要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担任GP时,若其管理的某个产品出现债务问题而致其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势必会对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在搭建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架构时,基金管理人可不直接担任GP,而由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将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基金管理人执行,并由基金管理人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出任GP。该架构如(图四)所示:


此种架构设置,可以有效隔离管理人成为GP所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变型四:结构化架构 

述四种私募基金搭建的都是平层/非结构化产品。实践操作中,为满足不同投资者对于风险厌恶程度的不同需求,可以设立结构化基金产品。所谓“结构化”基金产品,就是将投资者进行分级(优先、次级、劣后级),由劣后级为优先级充当风险缓冲垫。这种结构化基金产品的架构如(图五)所示: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优先级是相对于劣后级而言,但并非不存在亏损风险,并不是对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底保收益的安排。优先级份额持有者可先收回本金、预期收益后,劣后级份额持有者再进一步收回本金和获取收益。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类型,在搭建私募产品的过程中,由于设计出一套精巧的“同股不同权”的分配制度,从而有效解决了出钱与出力的和谐统一,已成为当前基金产品架构的主流选择。如何选择搭建有效的有限合伙型产品架构,在规避责任风险的同时,实现投资人利润最大化,值得我们持续关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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