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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有何区别,如何规范使用?

 林中飞WZL 2018-04-11

文: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监委 刘 飞

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既有很多相同之处,也存在较大区别。就其内涵而言,两者基本相同:无论是立案审查,还是立案调查,均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案件,通过收集、审查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过程。


​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在适用范围、审查调查措施方面存在较大区别:

一、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别

立案审查即纪律审查适用于党纪案件,立案审查,也是也称作立案检查。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对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使用的措辞是“立案检查”,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改为“立案审查”。立案审查,适用于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的党员和党组织。换言之,立案审查适用于党纪案件。

立案调查即监察调查,适用于政务案件。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由此可见,立案调查适用对象是实施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如实施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共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在多数情况下存在交叉重合,即多数被审查(调查)对象的身份是党员干部,被审查人(被调查人)既是公职人员,也是党员。

两者区别主要适用于两种场合:一是被审查人系非公职人员的党员,此种情况下是纯党内审查;二是被调查人是非党员的公职人员,此种情况下是纯法律责任追究。

二、两者管辖原则存在细微区别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立案审查奉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辖原则。根据《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立案调查奉行分级负责+地域的管辖原则。区域主要在上级部门派驻地方的分支机构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违纪违法。

比如,假设审计署驻××特派员办事处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原则上对该负责人的党纪、政务处分,由审计署和中央纪委派驻审计署的纪检监察组依规进行;但是如果该负责人涉嫌对职务犯罪需要立案调查,总体上奉行属地管辖原则。

再比如,某省辖市税务局长严重违纪违法,对其党纪责任的追究,原则上由省级税务部门和省级纪委派驻税务部门纪检监察组进行;但是如果省辖市税务局长涉嫌务犯罪,则通常情况下由省辖市监察委对其立案调查。由此可见,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在管辖上存在细微的区别。

三、两者在审查(调查)措施上存在不同

立案审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纪检机关可以采取调查谈话,审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等措施。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只是严重违反党纪,不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则这种情况下的立案审查,不能采取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

如某农村党员长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破坏他人家庭,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或者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或者生活奢靡等,被组织立案审查,由于是党内审查,则有关党组织只能采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措施。

立案调查,适用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被调查人系党员领导干部,其职务违法行为必然违反党纪,在这种情况下,立案审查、立案调查重合。如果被调查人系非党员干部,由于其不具有党员身份,因而只能对其立案调查(监察调查),不能对其立案审查(纪律审查)。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有必要对轻微职务违法、一般职务违法、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区分意义重大。监察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描述的职务违法属于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其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换言之,基于保护人权、公权力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不适用于轻微职务违法、一般职务违法。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留置、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区分意义不大。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讯问、搜查只适用于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换言之,讯问、搜查不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技术调查措施是否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一般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技术调查措施只适用于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换言之,技术调查措施,不仅不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而且也不适用于一般的职务犯罪,只有重大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综上所述,有必要对立案审查(纪律审查)、立案调查(监察调查)的适用范围、管辖原则以及可以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进行适度的区分,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精准监督执纪、调查处置,有利于保护被审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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