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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使用哪种笔录?

 言纪随 2022-12-31 发布于云南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时,鉴于被审查调查人一般不仅有涉嫌犯罪问题,往往还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若针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针对涉嫌犯罪问题使用监察机关《讯问笔录》,考虑到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初期往往不具备区分涉嫌违纪、违法与涉嫌犯罪问题的客观条件,且交叉使用《谈话笔录》和《讯问笔录》易引起被审查调查人警觉,从尊重审查调查规律、提高审查调查效率角度,建议:(一)对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的被审查调查人,全部使用监察机关《讯问笔录》。本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或者正式审理提出补证意见的,补证时对其中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也可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二)以被审查调查人严重职务违法为由对其予以留置的,可以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固定证据,发现其涉嫌犯罪前一般不宜使用监察机关《讯问笔录》。(三)对因职务违法被立案、且未被留置的被审查调查人,可以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固定证据,发现其涉嫌犯罪前一般不宜使用监察机关《讯问笔录》。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的时间,系计算是否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截止时点。但对被调查人以涉嫌职务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的时间,可否作为刑事追诉时效期限计算的截止时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鉴此,立案时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决定书应当如实填具,不宜明知其涉嫌职务犯罪,在立案事由上却只写涉嫌职务违法,以免影响后续司法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因系以事立案的原因尚未确定被审查调查人的,与有关人员谈话时可以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固定证据。

文章来源:由《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实务问答》一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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