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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区别与运用

 anyyss 2019-02-28

(对此问题感到困惑,进行了初步粗浅思考,所提观点可能不正确,此文仅供共同探讨,不作任何结论)


以往的纪检工作中仅使用谈话笔录。《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继颁布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使用谈话笔录、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但三者之间有时不易区分。

一、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外的人能否使用谈话笔录

有观点认为,《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也明确,在监督过程中对可能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可以进行谈话;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谈话。从这些规定看,谈话笔录只能用于监察对象、监督对象,对其他人员(例如证人)不能使用谈话笔录。

笔者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在初核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这里的“被谈话人”、“相关人员”范围较广,应当包括证人。

同时,《工作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这也说明,存在被审查调查人之外的谈话对象。因此,谈话笔录可以用于与证人的谈话工作。

二、单头谈话笔录与双头谈话笔录的区别

单头谈话笔录,即纪检机关文头的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文头的谈话笔录。双头谈话笔录,即纪检监察机关文头的谈话笔录。笔者认为,工作中一般可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的谈话笔录。但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某些情况导致无法使用双头谈话笔录。

例如,有观点认为,《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因此,对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既不能使用监察机关文头的谈话笔录,也不能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只能使用纪检机关文头谈话笔录。

这一问题的确令人困惑,从《监察法》的规定看是这样。但《工作规则》中,与证人谈话使用谈话笔录并未区分是纪检还是监察,似都可运用。此外,纪检监察组不能区分单头、双头笔录,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均需研究明确。笔者倾向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笔录的区分和使用应当简单明了,不应太复杂。因此,似应以适当方式明确,监察机关亦可以与证人进行谈话,并一律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即可。但由此可能会连带引发一个新的问题,即纪检监察机关与证人谈话的双头谈话笔录,是否具有刑事诉讼证据资格?(这也不能完全算是新问题,目前已存在监察机关与被调查人谈话笔录是否具有刑事诉讼证据资格的问题)

还有观点认为,如果相关证人是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则只能使用询问笔录。其理由是,该人员系非监察对象,也就不能使用监察机关文头谈话笔录(此观点上一段已进行探讨);且该人员又非党员,也就不能用纪检机关文头谈话笔录。因此,只能使用询问笔录。笔者认为,即使该人员系非党员,纪检机关也完全可以与其谈话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可以使用纪检机关文头谈话笔录。

三、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能否使用谈话笔录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对被审查调查人可以进行讯问并使用讯问笔录,讯问只能用于已被立案的被审查调查人,且一般用于核实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但如只是向其了解违纪问题,仍可使用谈话笔录(纪检监察双头),即使对已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的被审查调查人也是如此。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对证人等人员进行询问。这里就存在与证人谈话,到底是使用谈话笔录,还是使用询问笔录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论是否已立案,如所核实的问题涉及职务犯罪,与证人谈话应当使用询问笔录(但这又是为什么呢?纪检单头谈话笔录、监察单头谈话笔录、纪检监察双头谈话笔录是否明确没有刑事诉讼证据资格?因此才要在这类问题上使用询问笔录?);如所核实的问题是违纪问题,与证人谈话既可以使用谈话笔录(同前文,存在是否只能用纪检单头谈话笔录的问题),也可以使用询问笔录。

四、对涉嫌行贿犯罪人员,应使用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

对纪检监察机关一并立案审查调查的涉嫌行贿人员,应当使用讯问笔录。如果涉嫌行贿人员是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则不论下级监察机关是以涉嫌行贿立案还是以涉嫌其他犯罪立案,本级监察机关与其谈话均应使用询问笔录。如果涉嫌行贿人员是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该下级监察机关与其谈话,应当使用讯问笔录;该下级监察机关与上级监察机关立案的被调查人谈话核实该行受贿问题,应当使用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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