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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逵精·解读|“萝卜章”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free-flight 2018-04-12





   王番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公司一部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主要为公司法律事务、金融证券法律事务、资本市场法律服务、民商事法律服务。长期在诉讼一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让她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锻炼出严谨的逻辑思维,培养了丰富的协调技巧,能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提出个性化的争议解决方案。



       近日,“萝卜章”重出江湖,中江信托中招,涉案金额6亿元,行业领头羊大连机床轰然崩塌破产重整的事件引发大众关注,防范萝卜章法律风险迫在眉睫!为引以为戒,防范风险,笔者学习研究了印章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结合近期承办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供大家参考。


案情介绍


       2011年3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加盖印章为合同专用章),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货,A公司按约履行完相应供货义务后,B公司长期拖欠货款不支付。2014年1月15日,A公司派代表前往B公司营业地进行对账,双方对账确认了所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对账单》上加盖了两家公司的公章,无具体对账日期及授权代表签字。后因B公司长期拖欠货款不支付,遂A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中,B公司申请法院对《对账单》上其公章的真伪性进行鉴定。经法院调查,B公司存在多枚备案公章,且鉴定结果显示B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的公章与其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B公司以此提出不欠A公司货款且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对账单》中B公司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但不能证明A公司没有对账和催收的行为,故对B公司的辩称不予支持。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该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笔 者 分 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账单》的形成过程。从常理分析,A公司在多次催讨欠款无效的情形下,通过上门对账的方式确认欠款符合常情,也是债权人追讨债务的惯常操作方式。A公司上门对账不可能预知B公司会加盖伪造的公章,A公司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法识别印章的真伪,对于印章真假的辨别已经超出A公司的合理审查范畴。


       其次,《对账单》上所盖印章是编号尾号为5**4的公章,而此前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所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A公司从未见过尾号5**4的公章,更无从知晓B公司有其他印章的存在,A公司无法伪造一个从未见过的印章,不存在伪造印章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公司用印管理混乱,表面上看是公司内部管理事宜,与具体的交易行为无关。但与此同时,内部管理混乱可能导致交易相对人无法准确的判别相关人员对外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印章是否真实。这一管理混乱的法律风险,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交易相对人。



印 章 管 理


1

关于印章的管理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印章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范,仅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主要内容也仅是对印章样式等规范,对印章刻制规定也仅体现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等,没有关于印章的备案规定。


       此外,还有公安部和民政部颁发的两个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均规定了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公安部曾起草过《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其中对于企业等单位印章的刻制、备案及年审等有较为具体的规范,但最终未能颁布实施。

2

印章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表见代理风险

       主要指开具盖有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介绍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造成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49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印章管理人须时刻警醒,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二)“关系章”、“人情章”的风险

       从实际发生的众多印章纠纷来看,相当一部分法律风险是由于印章管理人员缺乏原则性、纪律性,违反印章管理制度,服从或威慑于领导的授意安排所造成。这种主观性很强的违规有上升之势,造成的风险不可小觑。


(三)保管、交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印章外借、随意摆放、交接不清等违规操作都是风险隐患,都有可能给伺机作案人员以可乘之机。


(四)操作中的疏漏、不认真

       如合同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漏盖骑缝章,有可能导致合同内容被更改,从而导致法律风险。



3

防范假印章风险的策略

(一)高度重视印章问题

       我们应当对假印章欺诈风险予以高度重视,最大的风险是我们对风险的无视。


(二)坚持加盖公章

       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应当明确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因为公章均需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如果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与备案公章进行比对,区分真伪。而各种专用章一般不会进行备案,且可能有存在多枚的情况,发生争议难以鉴定真伪,存在败诉风险。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

       除加盖公章外,最好以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取代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因为法定代表人印章可以造假,使用笔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交易对手使用“萝卜章”的可能性,即使不能避免,也不会因为公章虚假而导致否认合同效力。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确定,应当以现行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四)仔细核对授权人身份

       应注意合同的有权签字人是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并审核其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如果有权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应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并核实授权委托书的要素是否齐备、委托事项是否能够涵盖所签署合同。


(五)在交易对手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面签

       签署合同的地点选择在对方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其经营场所进行签约,相对人基于对对方的信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有理由相信印章是真实的,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


(六)拍照或录像

       如果因为各种限制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公证,那么拍照或录像也不失为一种规避风险的选择,对于整个签约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作为证据保留,以备将来的不时之需。

律师提醒


       上述流程虽然无法绝对杜绝假签字、假公章,但至少能获得“表见代理”的证据,有利于以后出问题时在诉讼中保护我方权益。在我们不能改变客观条件的情况下,防范“萝卜章”只能从自身着手,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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