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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家知假买假,购160盒阿胶,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whd991 2018-04-13

以案说法|买家知假买假,购160盒阿胶,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周燕菲

淘宝买家购买160盒假阿胶,并将店主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店主辩称买家不是以家庭消费为目的,且知假买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适用“退一赔十”的规定。买家是不是适格的消费者,店主该不该支付10倍赔偿金,法院又怎么判?

2016年12月下旬,施某在李某经营的淘宝店铺 “佳来购中药材批发店”,先后花费1.6万元购买“阿宗”牌阿胶160盒,每盒100元。去年11月6日,施某将李某起诉至浙江温州文成县人民法院,以购买的阿胶无生产许可证且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6万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庭审查明,涉案阿胶外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所标注的商标、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系虚构。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报告显示,涉案阿胶重金属铅含量达16.2mg/kg,远超过国家安全标准0.5 mg/kg。本案涉案阿胶确实是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被告以远低于市场价购进涉案阿胶,却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向上游供货商索要、查验生产厂家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支付十倍赔偿金。

但被告经营者李某辩称,施某所购买的阿胶多达160盒,已严重超出家庭正常需求。最近一年内,被告已收到施某儿子代理的、在温州其他法院提起的多起同类案件诉状。施某系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是恶意诉讼,不符合法律上消费者身份,被告不应该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是否以家庭消费为目的、是否明知是假冒伪劣,不影响其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认定其消费者主体资格。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诉求,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和打假食药领域制假售假行为。

文成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退还货款1.6万元,并按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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