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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自查提纲(通用版)

 hzgscrs 2018-04-13

自查提纲

(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自查提纲参考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4.是否存在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5.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适用简易征收项目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填报增值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是否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是否正确填报差额征收的金额。

(三)发票管理

1. 发票货物名称栏填写内容是否与实际应税内容一致,发票税率栏选择是否正确。

2.根据2016年53号公告规定,符合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的,是否按照规定:

(1)规范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2)发票税率栏是否按规定填写“不征税”;

(3)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保管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是否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4.是否通过违规作废发票或开具负数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5.纳税人提供货运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号、货物信息等内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按规定属于营业额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三、消费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按照规定应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应纳税额。

2.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规定消费税计征办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3.成品油等消费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商业企业购进与销售的货物是否一致。

四、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确认,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税前列支,各项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或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的情形,营业收入的结转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但如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则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需要建立台帐备查。

4.是否存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7.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发支出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但视同经营性租赁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11.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2.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3.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优惠政策方面

1.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3.总机构是否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4. 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5.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是否主动停止享受优惠;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7.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8.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9.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条件,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0.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满足财税〔2017〕3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五)其他方面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3.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并正确计算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

5.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主要是有关对外支付扣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重点自查企业对外支付过程中作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 是否已按规定对对外支付款项进行扣缴申报,尤其关注对外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金的情况;

2. 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应承担税款方,准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如合同约定的实际承担税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是否已将非居民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3.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是否已按合理准确的方法划分境内、外劳务比例。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7.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9.股东变更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更情况信息;

10.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情形。

11.是否存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2.是否存在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劳务报酬所得,或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偶然所得。

13.是否存在非劳动年龄段人员(70周岁以上),工资薪金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14.是否存在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品目是否正确。

七、土地增值税

重点自查以下风险:

1.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开项目是否及时进行申报清算。

2.符合土地增值税预缴条件的房开项目是否进行预缴纳税。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否都有相关凭据,是否含有不得扣除内容。

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及时确认收入。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重点自查以下风险:

1.企业名下有房产的,是否相应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2.是否存在企业名下房产缴纳了房产税,但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企业名下房产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未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4.企业已办理的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

5.企业已办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

6.企业名下的房产发生变更后,房土两税是否及时变更。

九、印花税

1.自查是否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足额缴纳印花税。重点关注无合同有订单的情况下是否足额交纳印花税。

2.金税三期上线后,企业是否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印花税申报、完税有关衔接问题的解答》的要求在申报时规范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使用完税凭证方式完税的纳税人,是否相应制作了清单进行管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清单、完税凭证是否能相互对应。

4.企业申报的印花税品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十、出口退税风险

1.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即用于增值税抵扣又用于出口退税的现象。

2.出口退税企业应根据无纸化退税要求无需递交税务机关的纸质资料留存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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