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文件依据 |
1 |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 |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3 |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4 | 不征税项目 | 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
5 |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 | 国税发〔2006〕156号 |
6 |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7 |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8 |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 | 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
9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 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10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财税〔2009〕 9号,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14〕 57号 |
11 |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 国税发〔2006〕156号 |
12 |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 国税函〔2009〕 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13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
14 |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总局公告2016年68号 |
15 | 金融商品转让 |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
16 |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
17 | 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
18 |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 |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
19 |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财税〔2016〕47号 |
20 |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21 |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22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