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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2种情形

 寳咱低调 2018-04-15

序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

不征税项目

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5

销售免税货物,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开)

国税发〔2006〕156号

6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7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8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

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9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0

纳税人销售旧货

财税〔2009〕
9号,国税函〔2009〕第090号,财税〔2014〕
57号

11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国税发〔2006〕156号

12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国税函〔2009〕
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3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14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总局公告2016年47号,总局公告2016年68号

15

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6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7

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8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9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

20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1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2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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