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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计量(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

 犁书 2018-04-15
规定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2]
                                         
[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指南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例如,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也可能会因为其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例如,企业有权收取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企业的履约情况而发生变动)。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例35】甲企业为客户生产一台专用设备。双方约定,如果甲企业能够在30天内交货,则可以额外获得100股客户的股票作为奖励。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5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当日,甲企业估计,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5天,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客户,从而获得了1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6元。假定企业将该股票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例中,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
5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当日,甲企业估计,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因此,甲企业不应将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500元计入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5天,甲企业获得了1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6元。甲企业应当将股票(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500元(5×100)确认为收入,因对价形式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100元(600-500)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如果客户向企业投入材料、设备或人工等商品,以协助企业履行合同,企业应当评估其是否取得了对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取得这些商品控制权的,企业应当将这些商品作为从客户收取的非现金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第64-65页
  

解读

   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例如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也可能会因为其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袼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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