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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五步法

 繁星1 2023-09-28 发布于山东

图片无间道(2002)

一、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五步法)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与确认有关)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与确认有关)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与计量有关)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与计量有关)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与确认有关)(时点?时期?)

接下来,我们分着来看: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一步:识别合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判断是否具有法律的约束?如: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的,企业应当视为该合同不存在。】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如两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换不同地点的商品房:不确认收入)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

3.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部分的具体会计处理原则

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

1.作为单独合同

(1)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a.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

b.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相同产品,可能价格不同】

(2)举例:

a.原合同标的为甲商品,新增乙商品且能单独反映其售价;

b.建造办公楼、追加建造食堂,食堂有单独售价

2.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1)适用条件: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未满足条件b.不能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

(2)举例:

原合同标的为甲商品,已发货60%,合同变更新增乙商品,但乙商品的售价为其单独售价的70%。

(3)处理原则:

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原合同的剩余部分)

②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新合同部分)

3.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尤其针对单项履约义务:建一栋办公楼)

(1)适用条件: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未满足条件a不可明确区分】。

(2)举例:

建造办公楼,合同变更追加造价。

(3)处理原则

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如果在合同变更日未转让商品为上述第2种和第3种情形的组合,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第2种或第3种情形中更为恰当的一种方式对合同变更后尚未转让(或部分未转让)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价款

新增商品反映单独售价

1.作为单独合同

2.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

×

(原合同未履约部分+变更合同)

3.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

-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

1、什么是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简单讲,就是在合同中向客户承诺要做的事情,如果这些事情可以明确的区分开,那每一件事情就是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2、如何区分单项履约义务?

最简单的理解就是看企业真正想要向客户卖什么商品,注意是真正想卖什么,不是主要想卖什么。比如卖车送保养,企业真正想卖的是车和保养;比如卖房子,真正想卖的是房子,不是钢筋、水泥、河沙。

3、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

某一时点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就是一下子就能履行完,不需要持续很久,只是一个时间点的问题,比如卖车,把车交给客户就履行完了。

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就是一下子履行不完,需要持续一个时间段才能履行完,是一个期间的问题,比如提供保洁服务,酒店管理服务,物业服务。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让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因素

★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非现金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

  1、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而收取不同对价金额的合同,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企业不能在两种方法之间随意进行选择。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企业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有3种:

一是,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

【例】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二是,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

【例】按照实际销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是,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

【例】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目的是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非现金对价。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动的原因

(1)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例】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

合同开始日后,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2)因其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例】企业有权收取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企业的履约情况而发生变动

合同开始日后,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4、合同中存在应付客户对价

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合同约定价格为100万元,但后期会返还5万元现金。这时就不能按照100万元确认收入,应该按照100-5=95万元确认收入。

其实这些情况体现的都是实质重于形式,也是为了防止虚增收入,粉饰报表。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为了使企业分摊至每一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能够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或提供已承诺的相关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一)分摊的一般原则

(二)分摊合同折扣

(三)分摊可变对价

(四)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1、分摊的一般原则。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了解)

例:2023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 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 000元 ,合同价款为25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答案解析』
分摊至A商品的合同价款为[6 000/(6 000+24 000)]×25 000=5 000
分摊至B商品的合同价款为[24 000/(6 000+24 000)]×25 000=20 000


2、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合同折扣全部分摊至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

(1)企业经常将该合同中的各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单独销售或者以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

(2)企业也经常将其中部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组合的方式按折扣价格单独销售

(3)上述第(2)项中的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且针对每一组合中的商品的分拆为将该合同的全部折扣归属于某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提供了可观察的证据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C三种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这三种产品构成3个单项履约义务。企业经常单独出售A产品,其可直接观察的单独售价为50万元;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企业采用市场调整法估计B产品的单独售价为25万元,采用成本加成法估计C产品的单独售价为75万元。甲公司经常以50万元的价格单独销售A产品,并且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三种产品的单独售价合计150万元,合同价格为120万元,折扣为3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70万元价格销售,而A产品单独销售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一致,证明该合同的折扣仅应归属于B产品和C产品。因此,各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分别为:A产品为50元,B产品为17.5(25/100×70)万元,C产品为52.5(75/100×70)万元。


3、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该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相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后者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可变对价可能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有关;二是可变对价可能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有关。

同时满足2个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

(1)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或者是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导致的特定结果)

(2)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以及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中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剩余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4、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在合同开始日所采用的基础将该后续变动金额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对于合同变更导致的交易价格后续变动,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变更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的,企业应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分摊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的,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a.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比如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长途运输服务。

具体在判断时可以这样考虑,如果企业提供的服务中断了,剩余还没有完成的服务让别人来提供,如果别人可以直接接着继续提供服务,不用重复之前上一家企业提供过的服务,那就证明客户取得并消耗了之前的服务带来的利益。这时就可以按照进度确认收入。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如为客户修房子、造船。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一是这个商品是为客户量身打造的,别人拿去没有用,不具有可替代性;二是企业从开始提供服务以来已经干的活,都可以收到对应部分的钱,当然这个钱不是随便多少都可以,必须得覆盖企业付出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

需要掌握判断时点还是时间。
b.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包括投入法和产出法,如果题目中的表述和数据都说的投入了多少人工、材料、时间等,明显就用投入法;如果题目中的表述和数据都说的产品的完工进度、交付数量等,明显就用产出法。
2、某一时点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
考虑控制权是否真实转移
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主要考虑这些方面: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客户如果已经实物占有商品,则可能表明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使其他企业无法获得这些利益。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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