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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咫尺相见 2018-04-16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随之产生专业讨债的人越来越多,作为债务人难免会遇到很多不法讨债者通过各种途径讨债,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不通过暴力方式而呆在债务人家里长期吃住

没有法律知识的人对此只能听之任之,束手无策,但是刑法第245条明确了对每个公民住宅安宁权的保护,通过以上方式非法侵入住宅的极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别是带有社会混混性质的一帮小年轻在债务人家吃住)。

为了更加形象的对该罪名以及相关情形有所了解,简要摘录了一份“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书供参阅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景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刘某甲,农民。

诉讼代理人李朝元,景县義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刘某乙,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31日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同年7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于同年8月5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大彬、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刘某甲及诉讼代理人李朝元经依法传唤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刘某乙以同村村民刘某甲欠其装饰材料款为由,进入刘某甲家中住宿2晚,造成刘某甲夫妇食宿在外,期间,经当村村委会成员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劝说,被告人刘某乙直至14日上午离开刘某甲家。

庭后,被告人刘某乙表示自愿补偿被害人食宿在外的损失2000元,并已将款项交付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刘某甲、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的证言,账本复印件及王瞳派出所民警出警情况说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与他人有债务纠纷,不能妥善处理,进入他人住宅后,要求退出其拒不退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自愿补偿给被害人食宿在外的损失2000元,予以准许。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其实构成该罪名不仅仅是在债务纠纷中容易出现,因感情纠纷、邻里关系矛盾进而发展成此罪在司法实务中也时常发生。所以维护权利必须要通过正常途径,否则极有可能触犯刑法,遗恨终身。

如果因债务纠纷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公安机关可能会不予受理,但是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完全可以(自诉)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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