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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死亡 继女起诉父亲要求分割遗产

 江中鸟6933 2018-04-16

【关键词】

遗产继承   继母女关系

内容摘要

“遗产继承”,简单的四个字,却酝酿着无数复杂的家庭纠纷。由于继承纠纷引发的矛盾,造成父母与子女关系淡漠,同胞兄弟姐妹对簿公堂,亲情遭受着一次又一次的考验……笔者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继承纠纷为基础,解析“遗产继承”那些事。

基本案情

何小系何老的女儿,何老与何小继母张老于1990年登记结婚,时年何小11岁。婚后何老在**家园购买了一套房屋,全家共同居住。张老于2008年去世,后何小因生活困难,多次请求父亲何老对该房屋予以分割,均遭拒绝。何老认为**家园的楼房系自己单位分房,况且房款是自己将婚前一处房屋及家具卖掉才凑齐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与已故妻子张老的共同财产,从而认为女儿何小要求分割该房产于法无据。于是,何小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继母的遗产。

本案焦点

何小要求分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具体分析

本案争讼的**家园楼房,何老退休前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可系该公司给予其的福利分房,但对于分房的具体时间以及具体的福利分配政策,工作人员均不能准确陈述。后经与何老同时间享受福利分房的同事证实,上述福利分房的具体时间为1992年至1993年左右。对于房产的归属,何老不能证明单位福利分房系给予其个人的分房,且本案争议房产是在何老与张老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于何老主张自己尚健在,房产不能被继承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由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已故妻子张老遗产为该房产的一半,即仅就二分之一的房产进行分割。按照我国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张老的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人:一是丈夫何老;二是其与前夫所生子李小;三是继女何小;四是2010年去世的老母亲,老母亲膝下子女一致同意将其份额给张老之子李小。因此,李小得到房产的四分之一,丈夫何老得到房产的八分之五,继女何小得到房产的八分之一。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原告何小享有争议房产八分之一的所有权。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董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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