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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胜诉并非完满结局!

 匁匁 2018-04-16



一场“鹬蚌相争

渔翁累死”的游戏


我曾经在一家公司八年任职,共处理仲裁、诉讼类的劳动纠纷21起,其中16起劳动纠纷发生在我任职的最后四年。我的诉讼绩效十分良好,几乎保持了全胜的战绩。然而,这并没有让我看到,胜诉的结局给员工管理和员工行为规范带来多少教育和积极的作用,相反,劳资矛盾愈演愈烈。这让我对往昔一味追求胜诉的工作方式作了反省。


这家公司是十分典型的快销行业,人事管理的挑战在我任职期间从未间断过。而在最后几年的业务发展,伴随着频繁而激烈的管理层人事更迭和业务调整,劳动纠纷频发,从劳动仲裁一直打到二审终审,丝毫没有调解的余地。对于这些同事,我并没有一味地怀抱着抱歉和同情。其中一些同事的确有诚信的问题,正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对于这些同事,我是坦然的。另一些同事,遭遇了不合理的对待,他们大多就像秋菊打官司,要一个说法,却不得其法。


如此,劳动纠纷的表象下,根源是劳资矛盾,或者说人事矛盾。个案的胜诉,治标不治本。在证据不足或不恰当的人事处理中,胜诉结果成为掩盖真相的粉饰和推卸责任的工具:“看,判决证明我这样做是对的”。为了论证公司人事处理的正当性,法务疲于奔命,诉讼终而沦为“鹬蚌相争,渔翁累死”的游戏。

 

企业凭什么胜诉?


那么我凭什么帮助老东家打赢这些官司的呢?


首先,是规章制度的建设。


不得不感谢当时的老板给我的信任和支持,我从2007年刚入职开始,和人事、销售一路磕磕绊绊相爱相杀,在随后的二、三年里搭建了以员工手册为主轴的一系列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这为后来劳动纠纷胜诉立下汗马功劳。16起劳动纠纷中,12起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又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中,员工对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过质疑。


有一种挑战的声音是,为什么要用大量的无效管理,预防极个别的劳动纠纷,而不把钱和精力花在更有效的工作上,比如:员工激励。我不得不承认,从管理学的角度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企业一旦在这些劳动纠纷中败诉,挑战的往往是整个规章制度。试问,用一套饱受质疑的规章制度,如何有效管理员工?经过这16起纠纷的洗礼后,我对此认识尤为深刻。在劳动纠纷中,论证企业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尤为关键,而这些程序合法性上哪里找依据呢?除了劳动法律法规,很大一部份来源于规章制度。


其次,充分审慎的案前研判。


我还有一条保持高胜诉率的秘诀,那就是——打得赢才打,打不赢就不打呗,可以调解或和解。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别说我取巧,我是有理论依据的,孙子兵法中说,“先胜而后战”,而非“先战而后胜”。诉讼和打仗一样,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只有事前充分评估风险,做足功课促使获胜的条件变得成熟,打赢官司才会变成可能。在打官司这件事上,“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只是一句并没什么用的口号。先不管它输赢,打起来了再找胜诉机会,结果常常就是找不到胜诉机会,其实质就是打到哪里算哪里,不是莽撞就是愚蠢。


因此,我会从证据角度程序合法性角度,事先阐明诉讼风险和利弊得失,作为精明的商人和高明的管理者,老板们也常常会选择更高效更有利的协商和和解方式来化解。这或许是为什么在头几年劳动仲裁或诉讼不多的原因之一。当然,一些管理者也因此对我个人产生看法和质疑。鱼和熊掌,选择从中斡旋促成和解,特别考验法务人员的智慧和担当。


但是,劳资矛盾一旦激化,这一做法就不奏效。因此,在我任职的最后四年,越来越多的劳动纠纷无法协商而最终走向仲裁和诉讼。尽管如此,我仍然借着内控会议等场合找机会发声,一些员工的轻微的违规,因此最终没有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收场,维护了这些员工的权益和颜面,也为企业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


再次,证据!证据!证据!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但是,我接手的仲裁和诉讼中,很少有证据链是十分完整的,总或多或少存在缺失。尤其在涉及员工舞弊的案件中,因为企业调查手段和条件的局限,使一些证据无法获得。外资企业一方面对员工违反诚信采取零容忍,而另一方面又常常傲慢地不愿意脚踏实地调查取证。所以,很多外资的劳动纠纷都是败诉的。


在我任职的最后四年中,高层对员工所谓“不诚信”采取持续高压态势,而另一方面,员工互相抱团,在长期的侦察和反侦察的斗争中也越来越有经验,取证工作越来越不顺利。事后的补证在所难免,有效地组织证据材料,也可以帮助论证证据链的内在逻辑。总之,这些案件的胜诉有一定的运气,但我在证据的反复推敲和论证上的确下足了功夫。


一句题外话是,有一些案件的胜诉,并非自己强,而是对方弱。在大多数的仲裁和诉讼中,劳动者对劳动法规只字片语的理解,是无法和公司法务、律师这些正规军抗衡的。尤其在举证方面,片面地理解举证规则,不恰当的、情绪化的质证,都是常见的致命伤。从这一点来说,劳动者也是弱势。

 

企业赢的是官司

输的又是什么呢?


上述大篇幅的介绍,并不是为了炫耀自己业务上有多厉害多英明。我想说明的是,企业要打赢官司,功夫并不在官司内,而是在官司外,在日积月累细致务实的人事管理中,需要企业长期持续的人力投入。即使仅从这一角度出发,企业也应斟酌用单一的法律手段管理员工是否明智。通常而言,协商和和解会是更高效更符合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何况,并不是每一个法务都有我这样的运气,即使再有把握的官司,本身都具有一定的风险。作为经办人,我在侥幸赢了这些官司的同时,也目睹了老东家正在失去更重要的东西。


例如:诚信。不负责任的HR还没走完Offer的流程,就电话催促候选人入职,造成候选人追索损失赔偿;专挑年终奖发放前裁撤部门,引发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想要解雇某个员工,设计让员工入坑,然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案子我后来没少处理。有过一次开庭我没出庭,因为我不知该如何面对那位辛苦加班一年,却没有拿到年终奖,还被无辜裁撤的愤怒的市场部同事。曾经有一个法官在宣判时,不无深意地说“大企业应当有大企业的风范”,让我哑然,我并不觉得赢了这些官司是光彩的。


再例如:管理的威信。法务在规章制度建设中,是从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利益出发,来设计这些条款的。上述的年终奖就是一例。另外,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列举和定义上,也会尽可能宽泛、详尽,以便为处理违规预留余地。可是,这并不妨碍企业从诚信角度出发,为即将离职的员工过去一年的辛劳支付奖金,对不对?也不妨碍企业根据具体个案情况,作出是否处罚的调整。经过几个案例后,越来越多的员工会发现,所谓严重违规,常常并不意味着员工不诚信,相反,意味着规章制度是个坑。经常二三线城市出差的基层销售,因为小餐馆、小旅社不开发票或开假发票,而在差旅费报销上陷入困境,因为严苛的事后稽核会发现,他们所提供的发票与实际差旅行程不符。


又例如:员工的忠诚。我们曾经遇到过,对某个分公司基层主管的不恰当处理,最后引发这个分公司其他主管相继离职。就连我,在处理这个案件时,也仿佛从这个兢兢业业的基层主管身上看到了自己的影子,从而萌生退意。我前文吹嘘的那些规章制度,一度引以为豪的胜诉案例,是否正在为这个企业构建一座牢笼,并最终也会埋葬自己的权利。一旦企业丧失诚信,管理丧失权威,员工的流失再自然不过,这才是最后四年老东家离职率高居不下的真正原因。

 

完满的结局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中正在渐渐失去优雅,而我也时常会接到朋友们个人的劳动法咨询。人到中年的我越来越意识到,和谐的劳动关系多么重要。许多的劳资纠纷最后变了味,成了一场管理者和员工个人之间的恩怨和角逐。一些案件中,员工普通的违规会被放大和扭曲。不论管理者还是员工,一旦被情绪左右,就容易丧失理智和底线。当矛头指向个人,调解、和解就很难进行,再想把劳动纠纷拉回到“好聚好散”这条阳光道上,已经不可能了。


而作为法务,我们是管理者的参谋和执行者,但同时也是公司的员工。当我在处理这些劳动纠纷中,直面往昔的同事,心情非常复杂。我知道,我递到管理者手中的那条法律的皮鞭,最终也可能落到自己的身上。打赢官司的目的,并非为了再打赢一个这样的官司。我们的目标应该是为了以后不再打,至少应该少打这样的官司。


企业通过打官司,应当找到最有效管理员工的方式,对于确实属于严重违规的员工给以惩戒及时淘汰。对于没有处理好上下级关系、能力不佳或在产业迭代中无法跟上时代脚步的员工,也应当最大善意地给予合法公平的离职补偿。而员工,通过打官司应当学会,仲裁和诉讼并不能最终使他们的利益最大化,为企业创造价值,不断提升个人能力,才能走到哪儿都有饭吃,这才是真正意义的稳定的工作。


文章的最后,爆料一下我贡献了八年青春的老东家。听说在我离职之后,管理层在处理员工违规的问题上,态度有所调整。如今他们股东的热钱已经瞄准了房地产,相比这一投资领域,快销业务黯淡了不少。一些老同事选择留下,仍然敬岗爱业,诚信务实,更多的同事相继离开。在此,祝福我那些亲爱的同事们,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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