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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yy8bbnth 2018-04-17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发包,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任务通过招标发
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交亻付给具有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于报酬的
行为。建设工程承包,则是具有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依法承揽建设工程任务,通过签订合
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报酬,并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
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承
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这是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常用的一种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方式
1Z30301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1999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
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011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
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
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服务。
200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
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
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
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
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日;(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
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
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
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
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日;(4)国家授权投资
体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
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
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日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
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
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
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
以上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
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
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
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
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
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
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014年8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
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2015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条例》进一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2013年12月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竞争
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圆
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
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
程和服务的采购方
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
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
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
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
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日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
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
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
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二)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
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以
上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
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
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
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
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
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
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
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
投标。
2013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投
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
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竟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
何手段限制成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
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
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
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
督、监察。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
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
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
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项目审批于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
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以及终止招标等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
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
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
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
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
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
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
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该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据此,原建设
部于200年6月颁布了《1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5年5月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重新发布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
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
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
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
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
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
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中请文件或者投
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中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
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
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起算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提出。招标人应当白收到异议之目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
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
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
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
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
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
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
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
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
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
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也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
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不得问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根据招标项
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
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
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毂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
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
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开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f间
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
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
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
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
的过程和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
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闱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
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
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
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
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
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
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
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
投标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
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
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
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
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
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
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
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
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
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
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L合同与经过备
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九)终止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
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市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
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
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发包单位肢解发包工程,使施
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承建单位之间容易出现推诿扯皮与掣肘,还会造成施工
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发生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间
题。肢解发包还往往与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拿回扣等违法行为
有关。
为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
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建筑法》还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
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
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
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
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
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覆行无
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
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
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案例】
背景
菜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中标,并在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后
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
8%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企业报名投标
经资格预审均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坚
持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2.问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何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2)外地施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如何
处罚?
3.分析
(1)《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又作了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
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客的其他协议。”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一
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属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违法行
为。对此,应当依据《招标极标法》第59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接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
今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2)《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
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以A
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是一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法人参加
投标的违法行为。A施工企业经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是有资格参加本工
程项目投标的。对此,《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Z303013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
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
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日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尢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
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
无效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T项目的,投标文件
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
的机械设备等。
2013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经修改后
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
确,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
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
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但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
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
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
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f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
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
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
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
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耷
案例】
背景
有一省重
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庋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建设单
便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9月2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5家施工
企业发出了投标邀清书。这5家施工企业均接受了邀清,并于规定时间购买了招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月21日下午
2时在建设单位办公大楼第2会议室开标。A、B、D、E施工企业均在此截止时间之前提
交了投标文件,但C施工企业却因中途堵车,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将投标文件送达
10月21日下午2时,当地招授标监食机构在该建设单位办公大楼第2会议室主持了
开标
2.问题
(1)该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傲法是否合法?
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接收C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3)开标应当由谁主持,开标时间是否合适?
3.分析
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中的建设单位
擅自决定对省重点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是
不合法的。
(2)《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未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
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据此,建设单位应当对C施工企业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予以
拒收,如果未依法而接受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招标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
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前款“…影四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仔
法给予处分
(3)《招标投标
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
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此、本案中由当地招投标监管杌构主持开标是不合法的。开标时间不合适,《招标投标法
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三、投标保证金
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
投标保证金是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
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
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
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
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
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实行两阶段招校
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标人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
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
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0301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竟争
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
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招标投标
法》也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
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预阿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
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位或者个人编制
标:(1)不
同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
由同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
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
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
争。《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
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
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
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
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招标投标法》也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
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
任人和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四、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仅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易导致中标后的偷工减料,影响建设
工程质量。《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则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人的投
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五、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于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
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
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表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
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
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员责人或者主要投
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案例】
1.背景
柴某与姜某是老乡,二人在外打拼了多年,一直想承揽一项大的建筑装饰业务。某
商业大厦的装饰工程公开招标,当时柴某、姜某均没有符合承揽该工程的资质等级证
书。为了得到该装饰工程,柴某、姜某以缴纳高额管理费和其他优厚条件,分别借用了A
装饰公司、B装饰公司的资质证书并以其名义报名投标。这两家装饰公司均通过了资格预
审。之后,柴某与姜某商议,由柴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姜某负责联系另外一家入围装饰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张某串通投标价格,约定事成之后利益共享,并签订利益共享
协议。为了增加中标的可能性生,他们故意让入围的一家资质等级较低的装饰公司在投标时
报高价,而柴某偕用的资质等级高的A装饰公司则报较低价格。就这样
某终以借用
的A装饰公司名义成功中标,拿下了该项装饰工程
2.问题
(1)柴某与姜某有哪些违法行为
)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分析
1)柴某与姜某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投标法》
第33条规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进一步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
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曷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
投标。”二是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
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39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
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
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看,…(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
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
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煮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畏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硕目
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窦越
例》第68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的情
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的授
标资格
落:…B…(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A
逸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对出让或
者出租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
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子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67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
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賄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构成犯罪的,2015年8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笫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73030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
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
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
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
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
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
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
投标均无

17303016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中标的法定要求
(一)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
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日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
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
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
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
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审查确讠
(三)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
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二、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一)投诉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目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授
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
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二)投诉处理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
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
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
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
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1Z30301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刂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日,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
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园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竟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
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
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
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
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
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
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
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
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
款:(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
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
投标文件。招标人有以上第(1)、(3)、(4)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
委员会成员违反招烁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
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处分:(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
通知书;(2)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5)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拒
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日金额5%以上10‰以下的
罚款。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82条的规定处理
(即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滋
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颜类
的,依法承担赂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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