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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中联合体投标法律问题及协议书

 江山BQ 2017-03-16

  


联合体投标法律问题及协议书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一种特殊的投标人形式,常见于一些大型复杂的项目,这些项目单靠单一投标人的能力不可能独立完成或者能够独立完成的单一投标人数量极少,投标人通常组成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以增强投标竞争力。

  1.联合体的构成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联合体牵头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关于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以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实施项目的现象。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联合体的变更

  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如联合体成员的变更发生在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其变更后联合体的资质需要进行重新审查。

  (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2)工程货物招标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4)其他类型招标项目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做相应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变更后的联合体资质发生降低或者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招标人有权拒绝。

  4.联合体协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5.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时,与单一投标人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投标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共同参加  等(约 元)工程的投标,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关系

  甲乙双方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联合体的身共同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甲方作为主办单位,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双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施工能力、资质条件,双方愿对投标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履行标书规定。

  二、双方责权

  1甲方负责提供公司最新资质,业绩及荣誉证书,编制投标文件等工作,承担                              工程施工(占整体工程65%左右),并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2乙方负责与业主联系沟通,并单独承担合同签订前所需业务费用等工作,承担                            工程施工(占整体工程量的35%左右),并确保相关项目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3若本项目中标,甲、乙双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签署的施工承包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4双方参与施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的现场管理。

  5甲方在投标阶段代表联合体,主持联合体工作,代表联合体接受指令,总体负责投标工作并代表双方接洽合同的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甲方接收到属乙方的工程款,应当在工程款到达甲方的账号   天拔付给乙方。

  6甲、乙双方在项目合作中必须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双方优质高效地完成各自施工的项目,承担各自施工项目的一切责任。

  7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中标后,双方共同组建项目经理部,业务费用按实际工程量比例分摊。双方不得将整体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施工。

  8如果联合体未能中标,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签订施工协议书,各自按协议规定负责施工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9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条款,任何一方也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

  三、双方收集的、互换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得到的与本协议或项目有关的信息都应保密,只能为协议或者合同的目的而使用,双方保证不能泄露前述信息给任何第三方或者与本项目无关人员

  四、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均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肆份用于投标报名和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有联合体各方公章投标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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