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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的改造基因与利用

 昵称10078544 2018-04-19

论罪犯的改造基因与利用

刘立新,丁长镜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江苏 镇江212003

【摘要】引发和激发罪犯改造的内在力量是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下新产生的需要。本文从罪犯可改性基因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利用可改性基因对罪犯进行改造做了较为客观而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罪犯改造;需要;可改性基因;利用

罪犯为什么可以改造?人们通常把它归纳为:社会正面教育在罪犯头脑中留下积极的影响; 罪犯除了某个方面的犯罪意识外还具有其他方面的非犯罪意识;罪犯程度不同地具有正常人所共有的良心、情感、理智、自尊心、兴趣等等。从一般意义上讲,这些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问题并没有到此为止。因为这些因素就其性质来讲,是静态因素而不是动态因素,是受动因素而不是动力因素,单有这些因素而无其他因素的推动,还不足以使罪犯进入改造状态。因此可以推定,这些基本分析只是概括了罪犯所以能够改造的部分因素而不是全部因素,是一些条件因素而不是主导因素。

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罪犯自身存在社会教育中的良好影响、 心理结构中的正常因素、动机斗争中的善良意念、道德意识中的理性良知,以及个人倾向中的自尊和正当兴趣等等,并不是产生于罪犯判刑改造之后而存在于判刑改造之前。按照逻辑的推理,这些积极因素在个体走上犯罪的过程中,既然没有能够自发地变成阻止个体犯罪的现实因素,那么在罪犯服刑改造的过程中,也不会自动地变成促进罪犯改造的现实力量。 要使它变成现实的力量,还需要有另外的因素来引发和激发,也就是说需要有一种更基本原始的动力。

这种引发和激发罪犯改造的内在力量是什么?那只能是在罪犯服刑改造条件下新产生的需要。因为现代生理学实验表明,需要是一切思想和行动的原动力。无论什么性质的需要,一旦成为个体心理的优势之后,就会成为驱使个体产生某种动机和行为的内驱力。罪犯无论是犯罪还是改造,同样有产生于不同情况下的不同性质的需要。当个体贪婪的物欲,放纵的淫欲,冲动的情欲以及无度的乐欲积累到一定的临界点成为优势需要之后,个体就会毫无顾忌

地冲破良心、理智、道德和法律的束缚,以违法犯罪来寻求心理上的平衡。 而当判刑改造的约束足以打破犯罪心理的守衡状态需要寻求新的平衡时,新产生的需要同样会在监管机关改造机制的制约下成为罪犯走向改恶从善的内在动力。 思维的触角只有涉及到这个基本问题,才能找到罪犯可改性基因的正确的解释和答案。

需要因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当个体由活动在社会大舞台的自由公民降格为囚禁于监狱小环境的罪犯之后,需要的内容和性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除了极少数罪犯的心理依然坚持犯罪的欲望和需求之外,多数罪犯的心理已转化为因剥夺限制而引起对自由的渴望。对改造罪犯的心理来说,这是一个最迫切、最强烈也最带实质性的问题。

其一,随着人身自由的丧失接连失去很多,罪犯原有的地位、荣誉、尊严、信誉和友谊多数失去而难以再得,父母、妻子和儿女的慈爱、恩爱和眷恋,多数变得可望而不可及,梦寐以求的吃喝玩乐等个人的主观愿望,更是随同角色的变化而一同丧失。相反,法律的否定,罪犯的身份,社会的歧视,邻居的耻笑,却是如影随形,只要不到刑满释放,就再也难以抹掉。

其二,现在的罪犯金钱观念严重,总是把失去自由的后果同金钱的损失联在一起。 随着人身自由的丧失耽误了发财致富,按照他们的说法是,“早回家早捞钱,晚回家晚捞钱,不回家干眼馋”。他们普遍觉得在监狱蹲一天多一天损失,蹲一年同社会拉大一年的距离。因此听到这里富了,那里发了,总是抓耳挠腮,心急火燎,巴不得即刻回家,即刻发财,把服刑

改造期间的损失补回来。

其三,自由的丧失给罪犯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他们不仅对严格的纪律,规范化的管理,多方面的约束感到难以适应,而且清淡的生活,强迫性劳动,性爱的剥夺,更感到难以忍受。罪犯较为普遍的心态是刑期遥遥,日子难熬,归心似箭,度日如年。

问题的焦点在于,罪犯失去自由之后才深刻体验到自由的可贵。为了重新获得自由,他们多方面地权衡利弊得失,理智使他们懂得对抗没有出路,混改造没有前途,逃跑是下场可悲,唯一的办法就是按照政府指明的道路,通过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来争取。尽管这是被迫做出的选择,并非自觉自愿,但总是在渴望自由与接受改造之间建立了一定的联系由此萌发出为争取早日恢复自由而进行自我改造的思想动机。这是罪犯所以能够改造的真正基因,是各种有利于罪犯改造的主客观因素能够发挥作用的思想基础。

有了这个思想基础,才使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某些积极心理因素,有可能被激发和调动起来由静态因素变为动态因素,由潜在因素变为现实因素,成为促进罪犯改恶从善的思想动力。

有了这个思想基础,才使罪犯有可能认同和接受监狱的改造教育,进而理喻引起观念转变,感化引起情感升华,管理促进行为养成激励坚定改造信心,促进思想和行为沿着改造的方向发展。

有了这个思想基础,才使罪犯在悔罪与持恶、改造与反抗、积极与消极等动机斗争中,有可能消除不利于改造的邪恶欲念,以正确动机战胜错误动机,不断地有所前进和提高。

罪犯在强制改造条件下产生的渴望恢复自由而被迫接受改造的需要,虽然只是一种低层次的心理需求,出发点只在于争取恢复自由,同高层次的悔过自新、改恶从善还有一段距离,但它为向高层次过渡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辩证法认为,当事物的内部矛盾提供了某种变化的可能性时,某种外因便常常成为使可能性变现实性的决定条件。监狱的职能和任务,就在于通过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系统影响活动,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使罪犯按照预定的方向和目标发生变化,实现由争取恢复自由到本质上改恶从善的转变。

对罪犯来说,这是一个由被迫改造到自觉改造的过程,也是一个认罪思悔、迷途知返的过程。 监狱改造工作的任务,就是要积极利用罪犯的可改造基因,即充分利用罪犯改造的内在规律,在剥夺、管理、奖罚和教育等方面进行精心地组织、控制和引导,并加速这一过程的实现。

首先是以强制剥夺引发罪犯对自由的渴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罪犯对自由的渴望与刑罚的剥夺强度成正比。一般说来,剥夺度越高对自由的渴望度越大;剥夺度越低对自由的渴望度也就越小。如果没有剥夺度,罪犯就会“视监如家” ,“乐不思蜀”。 也就不会由此派生出自我改造的需要了。因此以剥夺为前提引发罪犯对恢复自由的渴望,是促进罪犯产生改造的需求的首要条件。

这里所说的剥夺是指广义的剥夺。就是依据法律和政策,对罪犯的人身自由和政治、经济权益实行取消式限制。对罪犯日常的衣食起居、行为举止、劳动学习、通讯接见、活动范围、文明卫生等方面实行规范化管理,造成一种“事事按规定,半点不由已”的环境气氛。在认罪意识不足、改造意识淡化、纪律意识涣散、生活行为放纵成为罪犯群体倾向的今天,尤应重视这个问题,一定要把《监狱法》落到实处,真正彰显“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监狱” 要体现剥夺的严肃性,对于反抗改造的教唆分子 制造事端的策划分子、抗改团伙的首要分子,企图脱逃的凶险分子、进行破坏的反动分子、不服管教的顽抗分子,必须依法打击,使罪犯切身感受到罪有应得的下场,法不饶人的体验,失去自由的痛苦,而不致于无所畏惧,拿服刑改造不当一回事。剥夺和宽大,严管与感化也是对立统一的。讲剥夺和严管,绝不意味着剥夺而无法,严而无情,管而无度。一旦出现后一种情况,也会物极必反,引起罪犯的抵触、反感与绝望,丧失改造的主动性。

其次是以自由度的调控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所谓罪犯的希望,近期目标不外乎争取从宽管理,从优处遇,放大自由度;远期目标不外乎争取减刑假释,早归社会,重新成为自由公民。这是两类层次不同而又互相联系的希望。改造的实践一再证明,罪犯总是在希望中积极改造,在失望中消极改造,在绝望中反抗改造。因此让罪犯有所希望,是调动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条件。

近几年以计分考核、依法奖惩为特征的《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以分级管理、区别对待为特征的《罪犯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相继出台为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指明了出路和前途。现在的问题是需要通过制度上的完善和执行上的改进,以日常考核为中介使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统一结合起来,将分级管理、分类处遇、减刑假释结合为一个整体。利用罪犯 “盼宽管、怕严管”的心理,使罪犯的好坏表现直接同分级管理和分类处遇挂勾,激励罪犯由从严管理向从宽管理争取;利用罪犯“盼减刑、怕延刑”的心理,根据悔改表现从刑期上给以调节,使他们看到实际的前途,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而努力改造。

最后是以自觉改造引导罪犯加速改造自己。“人是可以改造的”,要促使罪犯由单纯的对于自由的渴望上升为改恶从善的需求,还有赖于监狱机关的教育、启发和引导,有赖于经过教育的导向作用,把剥夺的压力、激励的动力、感化的引力内化为罪犯的精神动力,由强迫改造上升为自觉改造。

要教育罪犯反思自己的罪行和危害,理解剥夺自由的必要性和正义性,从而认罪悔罪,消除对立的抵触情绪,自觉地接受惩罚和改造。

要在了解罪犯需求、动机和改造态度的基础上,以健康的社会责任感、道德感、理智感、良心感进行启发和诱导,使他们在积极与消极的动机斗争中,以积极动机战胜消极动机,在改造过程中少走弯路,加速改造自己,早日重做新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2 P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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