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监狱短刑期罪犯在改造中消极心态形成及防范

 龙卷风1998 2014-03-24
监狱短刑期罪犯在改造中消极心态形成及防范--作者:沈 任

 

摘 要:近年来,监狱对短刑期服刑罪犯管理的研究成为一个的新的课题。本文对短刑期罪犯消极心态形成的表现以及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短刑期罪犯消极改造心理形成的措施。

关键词:监狱;短刑期罪犯;消极心态;防范对策。

 

    监狱短刑期服刑罪犯是监狱监管的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判决生效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至五年以下的罪犯。随着城市街头“双抢”案件的频频发生,以及全国范围的“严打”斗争的展开。监狱关押的短刑期罪犯逐年上升,也占了不少的比重。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短刑期罪犯在狱内的消极改造心理的形成,由于这种消极改造心理具有感染性,破坏了监规纪律的实施,严重危害着狱内良好的改造秩序的;给监狱对罪犯的日常管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给监管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本文从分析短刑期罪犯消极心态的表现以及其形成入手,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措施。

    一、监狱短刑期服刑罪犯在改造中消极心理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改造意识淡化,功利主义强化

从调查的众多刑期较短的罪犯来看,有绝大多数人改造意识演化,身份意识不明确。在改造中只求过得去,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倾向明显;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罪犯的功利主义强化,只要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有的罪犯甚至直接和干警谈改造条件,要求干警承诺给奖励,才好好改造,否则就消极改造。他们改造的目的只为了拿奖励、捞现的为主,这使得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2、性格、情感不稳定,遇事不计后果。短刑期罪犯年轻者居多,身体素质好,性格上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同情心,法制观念淡薄,退事易冲动,情绪反差大, 自我控制力差,且不计后果。

3、粗野、贪婪,整体素质较低,报复心理严重,易纠合一起闹事。由于刑期较短的罪犯大多都是在社会上的“无业游民”,都是好吃懒做,不能自食其力,文化、思想等素质都较低下,都是存在小偷小摸的习性,只知道眼前的蝇头小利。同时在犯罪的过程中参与过犯罪团伙的占不少数。这些人由于分管分押的需要,有的分在同一监区改造,客观上给他们创造了纠合的条件。加上一些性格相同的所谓谈得来的也极易形成纠合性团伙。加上这些罪犯心胸表现极为狭窄,当在改造中受到委屈时,他们要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进行报复。这些罪犯“贪小便宜”特征明显,他们认为自己不能吃亏,否则没有“面子”,有的甚至不惜被禁闭、加刑,也要进行报复,充分暴露了他们贪婪、固执、粗野的一面。严重危害监管安全。

4、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抗管抗教增加。如有些短刑犯罪犯,为了逃避改造,在纪律上,常觉得出现小问题无所谓;在劳动方面,老是偷懒自称身体不好,能坚持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已相当不错了,干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态度极差,影响极坏。而众多短刑罪犯是减刑无望的罪犯,他们都抱着“债多不愁”、“虱多不痒”, 持无所谓的心理,反正行政处分背得再多,也不影响刑期。而正是这种心理导致了暴对抗管教的现象加剧。从调查情况来看,抗工抗管的绝大多数是没有减刑机会的短刑期罪犯。

一、短刑期罪犯消极心态形成主观因素

短刑期罪犯消极心理形成主要是由于其主观因素。具体地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放荡不羁的生活习惯与严格的管理发生冲突。罪犯之所以犯罪,一般地说是因为他们受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和受腐朽没落的思想毒害而走向犯罪的。短刑期罪犯物质欲望极强,贪婪地追求非份的物质财富,表现极为贪婪。他们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恶不作,过惯了放荡生活。而入监后,其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人身自由被剥夺,与社会、家庭隔离,在严格的管制和严密的监管下强迫改造。艰苦的生活环境更与入监前的花天酒地、不劳而获的生活有天壤之别。没能主动去适应改造生活,反而逃避这种生活。

    2、消极的意志品质,企图逃避惩罚,“混日子”过。在所有罪犯当中,从他们被拘押之日起,其社会地位和环境就发生根本变化。人身自由的丧失、环境的刺激、罪责感的压力、严格的管理,对前途、工作、社会地位、家庭的忧虑等,在他们身上造成孤独无援、惊恐不安、心绪紊乱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心理,进而产生绝望无助的消沉意志。阻碍了他们产生正确的人生态度,因而对稳固正确改造目标的意志脆弱,信心不足,缺少韧劲,坚持性差,反复性大。在趋利避害的心理规律支配下,逃避惩罚成为罪犯在实施犯罪到释放前各诉讼阶段始终存在的一种心理状态。加上短刑期罪犯刑期较短,基本又没多少机会减刑,遵守监规纪律“辛苦”过一天。还不如轻轻松松“混日子”过,也是一天。

     3、没能做到认罪服法,多产生抵触报复心理。认罪是服法的前提,服法是认罪的认同。一个罪犯只有真诚认罪,才能老实服法。少数短刑期罪犯在改造当中,出于认识上的偏拗,对自己的行为不作理性反思,往往把犯罪原因推向客观,或者是归咎于某种偶然的情景因素。他们要么怨恨政策法律对其太严,自己被判刑“冤枉”,要么怨恨别人检举揭发,使自己“挨整”,要么怨恨自己作案手段不高明,走了“霉运”,就是不考虑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和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内心不认罪、不悔罪,没有或者缺乏罪责感,思想上的抵触情绪较大。有的短刑期罪犯在投狱前感觉对自己的处罚不公;投狱后,与其他罪犯刑期相比,感觉司法机关对自己处理过重,便以局部代替整体,从个别推断其余,把对司法机关的怨恨集中到对监狱管教干警上,抗拒、排斥改造,甚至作出严重违反监规和监管秩序的举动,不听劝阻和教育。

二、短刑期罪犯消极心理形成客观因素

主观方面的因素是短刑期罪犯消极心理形成的主要因素,而客观方面的因素则是诱发剂、催化剂。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改造环境不良,易造成“交叉感染”。改造环境是影响短刑期罪犯消极心理形成的重要客观因素。监管改造理论告诉我们,对罪犯教育的过程,实际上是监狱的正面教育(正效应)与罪犯原有恶习以及不良外界影响(负效应) “正负效应抵消”的过程。监狱如果改造秩序稳定,改造风气健康,就会形成多数短刑期罪犯改造端正的良好氛围,短刑期罪犯“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机会就少,他们受到良好的改造环境的熏陶和感化,就会形成积极向上的改造心理,就不大可能产生消极心理。反之,管教不力、制度不严、秩序不好,造成大量而密集的不良心理交流,导致短刑期罪犯在狱内不求上进,得过且过,混刑度日,忽视改造。总之,不良的改造环境能刺激短刑期罪犯萌生消极思想。

2、过度重视劳动改造,忽视思想改造。《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改造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被依法确认的方法。但是,一些监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让短刑期罪犯承担大部分的生产劳动任务。短刑期罪犯大部分的改造时间和精力都被用去参加生产劳动,无法系统地接受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再加上经常参加超体力劳动,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生活卫生条件太差,容易产生规避劳动的消极心理。

3、在现代文明管理模式下,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也导致短刑犯出现消极心理。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的违规罪犯大多都是那些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此外,影响短刑期罪犯消极心理形成的客观因素还有管教干部的管教方法不当,简单粗暴以及不为人的意志所转移的自然因素等,这些虽然不是主要因素,但也构成其消极心理形成的条件,也应予以注意。

三、短刑期罪犯消极防范对策

1、高度重视,实施严格管理,深入对罪犯的直接管理当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做好防范工作。

我门监管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严格管理。它要求对包括短刑期罪犯在内的所有监管对象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实施监管。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不但要领导要重视,而且全体干警也要重视。其次,要落实各项监管短刑期罪犯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并严格按制度管理、约束短刑期罪犯的言行。此外,深入对短刑犯的日常直接管理当中是最主要的防范措施。主要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善于察颜观色,分析深入细致。要根据他们在监内的行为、言语、表情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针对不同心理症结,进行个别引导,帮助他们寻找不良心理动因,使他们从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中解脱出来,对他们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法制教育,促使他们消除疑虑,面对现实。

2).找准有利时机,强化个别教育。首先要抓好对他们入监后的第一次谈话教育,告诉他们监规及有关合法权益等,使他们知道在监狱应该做什么,不准做什么和自己还有什么合法权益。然后针对每个人的不同心理特点,因人施教。管教民警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做到认真、细心,以诚对疑,以心换心。谈话时昼要耐心听取他们的诉苦,然后以诚恳的态度,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情,把他们的消极心理转化为积极的感激心理

3).不轻视、不歧视,给予适当关心。由于大多短刑犯都是比较年轻,做事易冲动。这就要求我们干警在平时工作中给予提醒,适当的关心。如由于疏忽大意,出项小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地指出并进行批评教育,提醒他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当出现患病、家庭突变时,往往会产生悲观和渴求帮助的心理。管教民警要抓住这个机会给予适当关心,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和政府的公正,这样往往会收到较的效果。

2、劳教结合,促进改造转化。

科学证明,没有天生的犯罪人,绝大多数罪犯也是可以改造好的。“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罪犯改造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根据这个方针,监狱要把以把短刑期罪犯改造成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改恶从善的守法公民作为最终目的。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两大手段,而在短刑期罪犯监管工作中,要始终把其思想改造放在第一位。短刑期罪犯的思想改造,在模式上,既要确立大的思想政治教育观,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改造罪犯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之中,体现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精神;又要在具体的操作中加强基础性常规政治教育课,同时做到紧扣各个时期、各个单位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围绕罪犯思想出现的新的变化,加强专题性、应时性、阶段性的主题教育活动。在内容上,既要突出“人生观、法制纪律、道德品质、认罪服法、爱国主义”等五大重点内容,又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倡导的新观念、新思维,使其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在方式上,既要坚持正面灌输,努力形成高压态势,又要注重从小处着手,使罪犯听得进、看得见、摸得着,能够入耳入脑。在导向上,既要大力宣扬主旋律,弘扬改造正气,又要及时抓住罪犯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做到因势利导,化瘀解惑,从而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当然,加强思想改造并非说就要不要短刑期罪犯参加劳动。这是矫枉过正。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劳动改造罪犯的手段将成为世界性矫治罪犯手段之趋势。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的国际会议所形成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规定:“服刑囚犯都必须参加劳动。”我们在做好思想改造的基础上,要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地组织短刑期罪犯参加劳动,并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使其逐步形成“劳动光荣”、“自食其力光荣”的观念,摒弃“不劳而获”的恶习。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生产劳动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考核标准,对完成生产任务较好的罪犯适当进行表扬、记功等奖励,以提高劳动改造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效果。

3、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严厉打击短刑罪犯抗改、违纪的消极改造行为。一要完善《监狱法》奖惩章节的建设,提高法律赏罚分明力度。奖惩工作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既发挥着有力的杠杆作用,同时,又有着巨大的评价作用。它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改造制度,而且惩罚与改造罪犯一项宏观政策,其对于罪犯就应该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此,加强当前罪犯奖惩工作,弥补或补救罪犯奖惩规定中的失衡现象是当务之急。二要从《刑法》、《刑事诉讼法》上寻求外援,提高对狱内抗改违纪行为的制约和打击力度。其一,扩大《刑法》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外延。对屡经教育不改,在一定时间内相继抗改达到一定情节、禁闭达到一定次数、具有恶劣影响的,按照破坏监管秩序罪论处。其二,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减刑撤消程序。对减刑后发生严重抗改行为或违纪行为,且达到一定程度,具有恶劣影响的罪犯,撤消前次减刑。提高罪犯抗改、违纪的成本付出,从而扼制罪犯严重抗改、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而在打击罪犯抗改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缺少必要的法律衔接。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法律所规定的对罪犯抗改问题处理,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必要的力度与硬度,使罪犯对所承担的抗改后果没有感到有较高的成本付出。故应要进一步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监狱理论与实践》。作者:王守军,吕泰明

《关于<监狱法>实践与修订的思考  作者:张林森 汤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