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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罗桂林律师 2018-04-19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就其得到的建设工程价值向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该补偿款中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问题,处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一审判决对本案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

汕头公司第十工程公司、秦浪屿公司、中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签订的《工程保证金使用约定》表明,在涉案工程招标前,秦浪屿公司与汕头公司已就涉案工程由汕头公司承建达成合意。双方经招投标,将上述合意体现在2007年4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秦浪屿公司与汕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从涉案合同的履行看,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79150668元,但秦浪屿公司与汕头公司随后签订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为1. 85亿元。诉讼中,秦浪屿公司与汕头公司均认可,上述两份协议约定的施工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双方针对上述两份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之间的差价,签订《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以《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外新增加的工程量及配套工程为由,申请直接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又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二)》及《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对《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虽然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上双方另行签订《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对合同价款进行重大变更,并实际予以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涉案工程的合理成本,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应认定无效。汕头公司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设计单位仅出具了部分图纸,上述合同是根据当时出具的图纸约定的工程价款。设计单位于2007年10月份才出具全部图纸,故后期签订的合同约定价款为1. 85亿元。本院查明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为1. 85亿元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签订于2007年6月,并非同年10月,汕头公司针对上述合同约定价款的巨大差距所陈述的理由,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秦浪屿公司、汕头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及《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二)》《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应认定无效。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的缔约目的是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价款之间的差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增加及配套工程。因此,北京市延庆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该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的方式签订合同,延庆县建设委员会将该份合同登记备案,均不能产生对上述合同效力进行补正的法律效果,上述合同亦应认定无效。

「最高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一审判决认定秦浪屿公司与汕头公司先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补充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二)》((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三)》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关于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价款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汕头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从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亦与工程实际造价差距巨大,无法作为结算双方工程价款的参照标准。秦浪屿公司主张依据上述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双方实际履行的《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参照标准,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本案所涉工程的造价,恒信造价公司出具的1013号《造价报告结论书》确定工程实际造价为元。上述鉴定报告载明的鉴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且上述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并未涵盖汕头公司承建的全部工程范围,不能准确反映本案工程的实际造价数额。一审判决以合同约定的1. 85亿元工程价款为基础,参照上述鉴定报告据实结算的造价,酌情确定工程结算数额为170820474. 56元,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汕头公司主张按照1. 85亿元结算工程价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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