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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裁判要旨|法纳刑辩

 贾律师 2018-04-19



 通过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进行检索,共可获得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文书4886份,没有无罪判决,但存在50份二审判决:这意味在审理阶段,罪轻辩护是有效辩护的主要方式。


1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犯罪未遂是法定量刑情节,可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已经存储、制作但尚未贩卖的淫秽物品是否构成未遂,存在一定的争议。


案件1:庞某贩卖淫秽物品案

案号:(2017)闽01刑终68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庞秀梅在某民房贩卖盗版光盘给祖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扣各类音像制品17663张。经鉴定:上述查扣的音像制品中17204张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音像制品,另外的459张属淫秽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秀梅已经着手实施贩卖淫秽物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案件2:李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号:(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317号


基本案情:李某在其经营的通讯店内,将淫秽视频贩卖给他人牟利。过程中,李某将存储有其购买的淫秽视频、软件的电脑主机和目录簿放在店内供客户选择,待客户选好视频文件后,李某将相关淫秽视频复制到客户的手机中,并收取费用。2014年12月2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李某上述通讯店内进行检查时,在店内电脑里发现一批淫秽影片(经鉴定,共3753部,属于淫秽物品)和四本目录簿,并将李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3753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以贩卖牟利为目的下载储存淫秽视频,并将视频贩卖出去,不属于犯罪未遂。公安人员从李某处查获了3753部淫秽视频,该批淫秽视频是否应当按照淫秽影碟、录像带的标准予以计算,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李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在案号编号为(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24号的案件中,被告人经营淫秽视频下载业务,将8127个淫秽视频文件存储在电脑里供客人挑选,共售出1000个。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案发时实际复制、贩卖的淫秽视频仅为8个,其他存储于电脑中的淫秽视屏仅为待复制状态,尚未传播出去,考虑到本罪的构罪标准,上诉人的犯罪行应属犯罪未遂。


2
特情引诱问题


在4886份文书中,共有11份文书的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提出存在特情引诱要求从轻处罚的情况,均未被采纳。其中,有一份文书较为特殊。


案名:陆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号:(2016)苏0802刑初32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多个QQ及微信账户低买高卖含有淫秽物品的百度云账号。贾某购买云盘账号时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白鹭湖派出所特巡队员,其发现自己购买的视频并非网络上宣传的高清视频、而是淫秽视频后报警,公安机关后抓获被告人陆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特情引诱,经查,系贾某自行发现被告人贩卖淫秽视频的事实,并非出于工作安排,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信。


3


本罪构成要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
理解问题

案名:何明、顾亚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号:(2017)苏10刑终3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顾亚军明知被告人何明为谋取非法利益,建立“国色天香”淫秽视频QQ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为了留在该群中观看淫秽视频,接受被告人何明安排,以群管理员身份,使用手机上网,在该群中发布淫秽视频46个。


上诉人认为,其只是为了留在群里看视频,主观上没有牟利目的,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他人建群是为了牟利的情况下,继续上传发布淫秽视频,实质为他人牟利目的提供了帮助,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4

关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
点击次数问题


案名:杨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3号


裁判要旨:1、网站包含淫秽电子信息与普通电子信息的,应当进行区分,不能笼统认定。2、网站管理者为了扩大网站影响,可能虚构网站点击率。在此种情况下,应以实际点击次数为准。


5
广告投放者的共犯问题


案名:魏大巍、戚本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67号


裁判要旨:明知是淫秽网站,利用淫秽网站投放广告销售产品,向淫秽网站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资金,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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