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进行检索,共可获得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文书4886份,没有无罪判决,但存在50份二审判决:这意味在审理阶段,罪轻辩护是有效辩护的主要方式。 犯罪未遂是法定量刑情节,可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已经存储、制作但尚未贩卖的淫秽物品是否构成未遂,存在一定的争议。
此外,在案号编号为(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24号的案件中,被告人经营淫秽视频下载业务,将8127个淫秽视频文件存储在电脑里供客人挑选,共售出1000个。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案发时实际复制、贩卖的淫秽视频仅为8个,其他存储于电脑中的淫秽视屏仅为待复制状态,尚未传播出去,考虑到本罪的构罪标准,上诉人的犯罪行应属犯罪未遂。 在4886份文书中,共有11份文书的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提出存在特情引诱要求从轻处罚的情况,均未被采纳。其中,有一份文书较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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