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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户籍新政落户业务今天开始办理!最全落户办理条件 材料在这儿!

 LW探索者 2018-04-20


今天户籍新政落户已经开始办理

有小伙伴一早已经开始跑去办理了

看看要他们在现场发回来的资料图

只有购房落户吗?

其他的落户方式呢?

需要什么材料?

材料有什么要求?

落户办理要有多久?

别急

小编都为大家整理好了

购房落户、市区迁移落户、农村落户、投靠落户……

统统都有


购房落户


办理条件

青岛城区购房落户条件(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注:没有一二手房和有无贷款限制)

  

  青岛新区购房落户条件(新区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办理材料


1、商品住宅产权人:书面申请、不动产权证;

2、产权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随迁未婚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


书面申请书样本: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4、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境)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居住落户;


5、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房屋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区迁移落户


办理条件

(一)1、本市户籍人员到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

2、《实施意见》施行后,迁入县域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且在县域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含配偶、未婚子女具有)的,可迁入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二)夫妻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失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

办理材料

(一)到合法固定住所地实际居住生活的:

1、迁移人申请(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县域增量户籍人员须同时提供县域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5、房屋产权系多人共有的提供共有权人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及签字捺印同意落户的证明。

(二)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投靠人签字确认);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4、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

5、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需提供产权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需提供承租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自管房单位证明或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6、已婚成年子女、失婚子女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三)集体户之间迁移

1、本人申请;

2、集体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3、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和职工社会参保证明;

5、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接收落户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5、除双军人子女外,十六周岁以下人员不能单独立户;

6、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人员不能办理市内迁移。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夫妻投靠


办理条件

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办理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随迁子女:亲属关系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

4、离婚后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投靠再婚配偶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裁决书(一审判决离婚的还需提供法院的生效证明);

5、丧偶再婚携带子女投靠再婚配偶的,提供结婚证的同时还需提供丧偶证明;

6、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需提供产权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需提供承租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自管房单位证明或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5、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境)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办理条件

(一)父母中一方为青岛家庭户籍,而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二)子女未成年或成年未婚(无婚史)

办理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

2、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需提供未婚声明;

3、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需提供产权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需提供承租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自管房单位证明或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4、父母离婚投靠在青一方父或母的:需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裁决书(一审判决离婚的还需提供法院的生效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5、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境)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6、未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包括投靠没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

办理时限

自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办理条件

本市常住户口,其市外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父母原籍身边无子女(县级范围之内)。   

办理材料

1、被投靠人(子女):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投靠人(父母双方)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需提供产权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需提供承租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自管房单位证明或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5、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境)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6、父母投靠子女,不包括投靠没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农村落户


办理条件

(一)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口空挂城镇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二)投靠人、被投靠人均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投靠人在城镇无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被投靠人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或母投靠成年子女。

办理材料

(一)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

1、本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城镇无业证明和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承包权属证明(房管或国土资源、农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二)投靠农村亲属落户:

1、被投靠人申请;

2、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集体土地使用证;

4、投靠人的无业、退休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社区公共户(村)落户


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 在本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三)历史遗留的空挂户,现仍无处落户的;

(四)毕业、退伍回青,原同户人员迁至社区(村)公共户的;

(五)办理市内迁移未及时落户,后发生变化无处落户,持有《户口迁移证》的;

(六)2003年8月7日前,因刑事拘留、逮捕、劳教及服刑被本市注销户口,现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证件因落户地发生变化或亲属不同意接纳而未能落户的;

(七)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原集体户应当撤销,户口无处迁移人员;

(八)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现所在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九)其他原因造成的疑难户口。

办理材料


1、社区(村)公共户落户申请表;

2、落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与落户人员情形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离婚证、户口注销或迁出证明、离职证明等)。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退役军人落户


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及由安置部门接收并被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

办理材料

(一)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1、复员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

2、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3、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户口簿(限落家庭户的)、亲属关系证明(限入伍后户口所在地址及家庭关系发生变化的)。


(二)易地安置地落户的:

1、复员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

2、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3、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户口簿(限落家庭户的);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

6、亲属关系证明(限夫妻一方已在青落户和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

7、落户集体户的,须提供在青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5、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对入伍后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经核查未注销或情况不明的需要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组织、人事调动落户


办理材料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批准调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人才集体户接收落户证明;

2、随迁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3、落户集体户的,须提供在青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当场办理。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手续的,落户地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养落户


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办理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

2、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限出生后已登记户口的);

3、收养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需提供产权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收养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需提供承租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自管房单位证明或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备注:

1、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4、除双军人子女外,十六周岁以下人员不能单独立户。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


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

办理材料

1、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入户专用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限落家庭户的)及亲属关系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人才集体户接收落户证明;

5、落户集体户的,须提供在青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5、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对入伍后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经核查未注销或情况不明的需要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来源:青岛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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