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保持了与IFRS 9的趋同。核心变化内容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 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分批实施,其中: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致同将就新金融工具准则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新旧对比、概念及适用范围、确认和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的计量、金融工具的减值、套期会计、列报与披露、新旧衔接、行业影响及新准则应用实务案例分析等。 本期主要解读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核心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核心概念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核心概念与原准则相比并无变化,涉及的核心概念如下: 1.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2. 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3. 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4. 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5. 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同时具备: (1)价值随基础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适用范围新金融工具准则基本上沿用了原准则的适用范围,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适用范围如下图所示: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适用范围对下述项目进行了明确: 自用豁免 如果非金融项目合同是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即使该合同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其仍不在原准则的适用范围内。 新金融工具准则保留了此项豁免,但允许企业在合同开始时将适用此豁免的合同不可撤销地指定为FVTPL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该项指定仅可在其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情况下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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