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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将有9大优化调整!

 智慧商城 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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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实现既突出多缴多贷的公平性又保障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的目标,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缩短贷款轮候周期,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 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发〔2017〕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的建议。现将《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可以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wfgjjdkk@126.com;书面函件邮寄至: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22楼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邮编:261061);也可以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留言提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8日

重磅!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将有9大优化调整!

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重点支持城镇职工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发〔2017〕35号)等文件规定,以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防范流动性资金风险为指导思想。

二、本次调整的目的和原则

(一)防范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收支平衡。针对近一年多以来,提取和贷款需求持续旺盛,个贷率长期保持在高位,贷款轮侯周期不断延长,资金供求矛盾日趋突出的状况,依据宽严相济的原则,适度收紧部分贷款政策,适度放宽部分提取政策,主要釆取暂停职工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从严按照缴存基数测算贷款额度、适当调整单职工缴存的贷款额度和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暂停向信用不良记录较多的职工发放贷款、暂停放宽贷款期限到退休后5年的贷款政策,恢复亲情提取等政策措施。力争实现缓解资金供求紧张状况,缩短贷款轮候周期,降低个贷率的目标。

(二)合理控制政策调整涉及面。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对部分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不涉及全面调整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等主要政策,影响的群体比较小。为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将职工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挂钩,体现多缴多贷,区别双职工缴存与单职工缴存贷款额度,实现以贷促缴增加归集额,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的矛盾。顺应职工呼声较高的诉求,恢复亲情提取政策。

(三)重点保障城镇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实行差别化政策,适度收紧部分贷款政策,控制非刚性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出,集中资金重点支持无房职工租房需求,设立兜底条款,切实保障缴存基数较低职工的刚性购房需求。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资金供求形势变化进行政策调整。对部分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和个贷率变化自动进行政策调整的机制,有利于引导公众形成良性政策预期,有利于对资金供求进行精准调节,更好地防范流动性风险。

(五)围绕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服务便民化水平。简化和优化了部分业务应提供材料的要求,为职工提供便利。更多地实现由系统自动审核把关,自动测算职工贷款额度,提高工作效率,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三、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认定方法。

现政策:“借款人及配偶收入与缴存基数不一致的,或配偶无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不能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流水的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数或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的家庭月收入认定标准的规定。

调整为: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以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缴存基数加配偶的月收入计算(配偶的月收入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单身的仅以借款人本人的缴存基数计算。

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购房建筑面积在144 (含)平方米以内的首套房且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前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首付款按比例缴纳、贷款期限达到最大可贷年限的,因缴存基数低造成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5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5万元确定。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降低5万元。

调整原因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第一部分。

(二)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现政策:借款人单方缴纳公积金与配偶双方都缴纳公积金享受一样的贷款额度上限,首次公积金贷款和二次贷款享受一样的贷款额度上限。

调整为:

1、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①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维持现有贷款额度的规定不变。②二次公积金贷款的,当个贷率接近90%、贷款开始实施轮候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在首次贷款额度规定的基础上降低5万元;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与首次贷款相同的额度。

2、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①首次公积金贷款的。在借款人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各降低5万元。②二次公积金贷款的,当个贷率接近90%、贷款开始实施轮候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在首次贷款额度规定的基础上降低5万元;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与首次贷款相同的额度。

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贷款额度上限按照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单方缴存,借款人的缴存比例,所购房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首次与二次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上限中的最低值确定。

调整原因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第二部分。

(三)明确不予或暂停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情形。

1、现政策:没有对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限制性规定。

明确为: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职工5年内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

2、现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在异地或部队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明确为:不予向申请人配偶在异地或部队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公积金贷款。

3、现政策:借款人(含配偶)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还可第三次或更多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为:当个贷率接近90%、贷款开始实施轮候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暂停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含配偶)发放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恢复。

4、现政策: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以贷款。

调整为:当个贷率接近90%、贷款开始实施轮候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暂停受理借款人或配偶信用不良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恢复。

5、现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调整为:当个贷率接近90%、贷款开始实施轮候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政策(县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长至60岁)。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政策。

6、对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转现手续(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正式抵押)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进行限制:购买期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手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期房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手续的,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原因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第三部分。

(四)恢复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简称亲情提取)。

现政策:暂停执行除夫妻外的家庭成员购房提取的规定。待个贷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计持续3个月再恢复执行。

调整为: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按本政策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原因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第四部分。

(五)恢复无房职工每年可按固定额度办理租房提取的政策。

现政策:暂停执行无房职工,可每年按8000元固定额度办理租房提取的规定。待个贷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计持续3个月再恢复执行。

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如不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可按固定额度办理租房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材料所载明的实际房租金额提取。

调整原因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第五部分。

(六)调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

现政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职工用除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资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相当于偿还贷款本息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为: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通过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或本息。即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冲抵贷款本息。

职工在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业务时,需要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冲减贷款本金的,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2万元(提前全部还清的除外)。

调整原因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第六部分

(七)优化部分业务流程,简化部分业务申请材料。

1、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不用再手工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在打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确认即可。

2、取消办理正常退休提取时,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规定。提前退休的仍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3、将“期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首付款增值税发票和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的规定,简化为:期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首付款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和网签合同。

4、明确购买公寓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件。

调整原因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第七部分。

(八)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实行动态管理。

当贷款轮候周期超过3个月,且持续1个月以上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对贷款额度上限进行适度下调。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恢复。

原因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第八部分。

(九)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核查和处罚力度,提高职工依法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意识。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加大对提取和贷款业务的事中审批和事后核查力度,如发现存在通过虚构实事、伪造或变造材料等手段进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按照《关于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釆取惩戒措施。

特别是将加大对虚构购房事实,办理购房提取后又退房的骗提行为的事后核查和处罚力度。凡购房提取后又退房,提取人未在一周内主动到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将按照骗提的有关规定进行曝光和处罚。

原因及相关说明见:附件1第九部分。

重磅!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将有9大优化调整!

相关附件,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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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s:116453;contentid:127877;publishdate:2018-04-20;author:李丁丁;

来源: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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