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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15日后不起诉,诉权是否灭失的问题?

 神州国土 2018-04-21

    网名:刘 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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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土地管理法》第83条明确规定,相对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那么,如果当事人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权利救济渠道中自行选择了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复议法》规定,当事人提起复议申请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即60天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当事人先选择了复议的救济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就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此时就早已过了《土地管理法》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所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既然超过了法律特别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是否就因此消灭了?经过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再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也会因15日期限已过而不再受理?对此问题,有没有专门的法律或文件规定?

    回复:你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选择复议途径的,严格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选择诉讼的,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适用另外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  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此类情况并不鲜见,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一条等都有此种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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