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确实存在着不良企业按最低基数(以下简称“下限”)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唉!都是利益惹的祸! 1、我们先来算算经济帐: 假设在帝都工作的某名员工,他上一年度平均每月的工资是10000元,如果按照相关规定,他本年度内需按10000元为基数缴纳五险一金。那么,其中的五险企业及劳动者各需承担多少呢? 企业每月需为他承担养老保险2000元,员工个人800元; 企业每月需为他承担医疗保险1000元,员工个人203元; 企业每月需为他承担失业保险100元,员工个人20元; 企业每月需为他承担生育保险80元,员工个人0元; 企业每月需为他承担工伤保险100元,员工个人0元; 以上,可以看到,按实数缴纳企业需承担五险费用为3280元,劳动者需承担1043元。 而如果按下限为他缴纳的,则企业每月只需承担1316元,劳动者个人需承担388元。 两者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到,以两者的差异是:企业减少了费用3280-1316=1964元; 劳动者个人少支出了655元。 清楚了么?企业每月少花了近2000元,降低了成本;劳动者每个月多收入了655元(未计个税),增强了市场上薪资的竞争力。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2、如果做为一名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首先,根据北京市高院与人力社保部门的会议纪要精神显示,对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而对于社保基数不足的行为,仲裁部门是不受理的,而是由社保稽核部门负责,这一点是需要注意的。 以上仅以帝都为例,其它地区可参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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