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干货!关于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实务知识汇总|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4-21

1、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必须全部追认。


追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者发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


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必须追认合同的全部内容。如果被代理人仅追认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属于新的要约,不构成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也不生效。


被代理人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追认合同,必须是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才能构成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只能视为新的要约,能否构成追认,则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接受被代理人的部分履行行为。


2、代理人未尽善良代理人的义务,第三人亦明知代理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力。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与十堰车都大洋石化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


3、被代理人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之后,仅对产生的权利予以认可而对相应的义务予以拒绝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证券部武胜营业处与瓦房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证券回购纠纷案


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是否盖有相关印章等各种因素来判断。


5、无权代理中签订的合同盖章了就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吗?


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盖章是证明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虽然单位没有授权,但是只要盖章就当然构成表见代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过分夸大盖章的证据作用,否则过于绝对化。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观点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因为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的代理行为越权或者盗用公章,那么就不应该仍旧以“公司管理、用人不当”为由认定为表见代理。


6、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被他人擅自加盖,但是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


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个人的名章,并且还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现还款人主张加盖的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擅自被加盖,要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


7、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相关担保合同及担保财产清单上签字视为其代表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8、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


首先,被代理人承担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行为时已经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公章系盗用或者私刻等;


其次,相对人承担证明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信赖是有理由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所持介绍信、合同书系真实的。


再次,再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人主观上是否为恶意或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举证。


以上举证步骤是递进的,即仅当前一个举证充分后,再递进到下一个环节的举证。


9、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10、出借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向银行出借巨款,银行部门经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商业银行向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润不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出借人出借巨款既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也未要求出具任何银行单据,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具有过失,银行部门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