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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重庆高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认定逃逸,保险公司仍然可以主张逃逸拒赔

 贾律师 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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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概要: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你应该怎么做?为什么蔺某一个简单的动作导致多赔偿几十万?本文以一个权威案例为你讲解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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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 陈术英、蔺晓盼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一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4605号

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6)渝03民终2979号

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渝民申1764号


案情简介:

蔺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人行横道内将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撞倒,未停车施救,反而驾车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蔺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仅描述蔺某的行为为“驾车离开现场”,而未认定蔺某的行为系交通肇事逃逸。因蔺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伤者陈某将蔺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蔺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均主张蔺某的行为系肇事逃逸行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责。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外,相关损失均由蔺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蔺某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理由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认定我的行为是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我未在现场的原因实为紧急避险所致,我在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时主观上并未意识到已发生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没有逃避交通事故责任的故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出具的对交通事故的勘查认定,仅是书证的一种,人民法院系在综合认定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作出蔺某在发生事故时明知撞到人,且未立即停车施救的认定,故其行为属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最终裁定驳回了蔺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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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作出的认定,对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的一种,准确来说是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作出的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是可以由人民法院推翻的。


3.法院对于肇事逃逸的认定,并不因交警部门未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的行为作出逃逸的认定而受影响,法院可以在综合全案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驾驶人行为属于肇事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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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你应该怎么做?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所需,可以变动现场,但应当标明位置。


2.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不撤离现场的,应当立即报警;


3.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行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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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陈建锋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律师执业六年,法律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严谨细致,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陈建锋律师擅长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工伤理赔等)、婚姻家庭事务处理(离婚、继承、家庭财富规划传承等)、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借贷纠纷等)以及合同审查、公司治理等。

电话:18996570586(微信注册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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